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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冠楠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2):22-27
传统的刑罚目的理论正在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挑战。刑罚目的可作如下划分,即:以刑罚作为刑法的下位概念为基础,在横向层次上.将刑罚目的划分为主要目的(惩罚犯罪)和次要目的(预防犯罪)两个层次,此为狭义的刑罚目的之理性建构;在纵向层次上.将刑罚目的划分为第一层次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直接目的),——第二层次保护法益(根本目的)两个存在递进深入关系的层次,此为广义的刑罚目的之理性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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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是应用病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和其他医学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为侦查和审判提供证据的科学。法医学学科属性是医学,其目的是解决法律问题,因而法医学同时具有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属性。现今,我们对于法医学的研究往往局限在自然科学领域,而对其人文学科属性却有所忽视。当代西方法医学起源自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当时罗马法和教会法占统治地位,它们没有设立陪审团制度,而且允许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而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程序设立了陪审团制度。在这两种司法体制下,法医医学证言、证词逐步形成了两种形式:英美法系控诉式诉讼体制下的言辞证据形式和罗马法诉讼中纠问体制下的书证形式。本文将对中世纪欧洲的法医学进行溯源研究,从欧洲法医学的起源和发展角度,完善法医学史研究内容,为世界法医学史比较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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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具有多元性,其具体规则主次分明、相互关联,呈现出花开多枝、多姿多态的总体表征。我国行政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独立建构应放弃建立单一标准的思路,而应当多层次立法,尝试具体规定以相对人主观因素为证明对象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以确立灵活多元的可采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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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留下诸如当事人选择、案由确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病历证据属性、鉴定体制等许多实践操作的难题。对这些司法实践难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出台了部分司法解释,但实质性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有一个过程,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际,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的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因地适宜出台地方司法审判指导文件。我们现在看到的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四个省市的地方审判指导文件,解决了各地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难题,在制度上有创新之处,且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地方司法审判指导文件的出台,既解决了当前地方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困境,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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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直接合二为一集中赋予公诉人员,这种制度设计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破坏了控辩式庭审的对等性原则,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裁判权。应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对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诉讼活动独立进行全面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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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大部制改革探索——以辽河管理体制改革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贯彻实施大部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构建一套"统一管理、垂直领导"的流域管理体制,实现各流域的综合治理,彻底改变流域管理职能分散、职权分割行使的现状。本文选取辽宁省辽河流域作为个案分析对象,通过集体座谈会、文献调查法和实地考察的方法,掌握了辽河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了辽河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四套完善方案,并进行了综合论证,认为应当将诸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的流域管理机构定位为"大部制"的执行部门,并设计出具体的改革操作方案,使流域管理大部制改革经验能在全国得以一定程度的推广,从而服务于流域管理大部制改革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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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期待、沉思与展望——基于对五大部委改革的调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们对中国2008年大部制改革充满着诸多期待。基于五大部委的实证调研,可以发现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发现因缺乏系统性理论研究、整体安排、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以及部门利益作祟、资源割据盛行、平行等差掣肘等造成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本文认为,下一步完善大部制改革的两个关键是构建科学的大部制和科学地构建大部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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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关刑事鉴定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确立了“鉴定意见”的称谓、建立了鉴定人作证的特定保护制度、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权、创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这些新发展在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障鉴定人、当事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乃至证据法制的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未来还应在立法技术、司法鉴定启动模式、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制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期间等方面继续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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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5(4):33-38
强迫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异化现象,可以用道德、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多种手段来控制。鉴于刑法原有规定对新近强迫交易行为规制的不力,刑法修正案(八)扩充了强迫交易的入罪范围,加重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该罪的罪体、罪责和罪量等构成也相应发生变化。用刑法思维处理强迫交易时要理性客观、张弛有度,对恶劣行为要严惩,对一般行为要宽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