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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岛屿对于确定国家海权具有重大意义。海洋法公约对岛屿、岩礁及其他岛礁确定了规则,而对岛屿在海域划界中的作用却缺乏明确的规定。现存国际实践在确定岛屿在海域划界中的作用时考虑的因素很多。南海海域广袤,但岛屿小,其在海域划界中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02.
中越边界问题,主要包括陆地边界、北部湾边界和中越南海争端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中越陆地边界问题的研究,国内学者开始最早。自中法会勘中越边界以来,国内学者就已经开始对中越陆地边界进行研究,并有大量研究著述面世。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面对法国(以越南的名义)对中国南海的入侵,国内学者又开始对中法(越)南海争端问题进行研究,其研究在新中国成立前20多年的时间里亦成果颇丰。 相似文献
203.
我国南海因其丰富的经济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而成为各种势力觊觎的对象。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南海就成为世界上争端最为复杂的海域之一。我国从和平与发展的高度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南海政策,为和平解决南海问题打开一扇大门,虽然具体的政策落实还存在一定困难,但该政策仍是目前南海问题最现实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4.
域外各国对当代南海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大致经历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达成前的早期阶段、DOC达成至“南海仲裁案”之间的阶段和中美竞争加剧后的新发展时期这3个阶段。在早期阶段,域外大国学界和智库虽然也对南海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但其立场和态度总体上是对中国有利的。第二阶段后期特别是中美竞争加剧后,其研究成果体现的对待南海问题的立场和态度逐渐多元化,研究方法也日益多元化,研究领域逐渐由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扩展。与此同时,相关研究中对中国不利的结论和声音逐渐增多,这使得中国在国际舆论斗争和南海维权斗争中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上述变化受到各国研究人员代际更替、国际海洋法新发展和国际格局变迁的多重影响,但根本原因则是国际格局变迁及相关国家对本国利益的自我选择。中国应充分认识到国际规则和国际法的工具性作用,以平和的心态看待域外各国在南海问题各领域研究取向的变化,坚决反对歪曲或有选择地援引国际法来“抹黑”中国的行为;同时又要保持战略自信和战略耐心,努力加强和深化对国际法、国际政治和历史等不同学科交叉互融的研究,提高阐释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援引恰当的条款来维护中国的正当海洋权... 相似文献
205.
南海主权争端之所以越来越复杂,甚至是迷雾重重,是因为有些国家制造了解决主权争端的法理迷途。文章认为,走出南海主权争夺的法理迷途需要明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解决主权争端;"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原则充满战争危机;旧金山《对日和约》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条款是违法条款。 相似文献
206.
冷战结束以来,南海地区成为印度"东向"政策的首选。通过改善和深化印度-东盟国家的政治、经济与安全关系及协力美国、日本的南海政策,印度在南海问题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显著的角色。同时,由于中印边界问题未决,印度利用南海问题"制衡"中国与积累战略优势的企图也日趋明显。 相似文献
207.
近年来,越南学者就南海争端发表了大量论述,学术研究机构也就南海问题围绕与争端相关的历史、地缘政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开展研讨。很多观点把中国视为南海争端的主要对手,要通过发掘“历史依据”以证明越南对我南海岛屿拥有主权;有的主张通过国际法、国际机制解决归属问题;也有学者承认中国的法律依据具有“某种”合理性。中越南海争端是利益之争,而非战略对抗。越方也有学者认为要从亚太区域国际关系大背景考察南海争端。从长远和现实看,中越通过谈判途径解决海上争端,在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保持和平稳定,是中越两国基本的战略选择。 相似文献
208.
李准1909年的南海巡视,确立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是历史上最早发现并命名、最早开发经营和最早管辖南沙群岛的国家,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维护海权也从不含糊。 相似文献
209.
对南海U形线外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除作为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家船舶及军舰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为我们主张相关权益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通知报告义务及协调国制度,有利于我国在较短时间内知悉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对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及有意开发活动,并能参与相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但仅以此作为我国加入该公约的理由不够充足.当前,对南海U形线外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我国应着重于主张国有船舶及军舰的所有权、对区域内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考虑与商业打捞公司进行合作、积极寻求双边条约或地区条约的签订. 相似文献
210.
南海U形线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不只局限于历史、法理层面,也涉及中国与南海周边相关国家政治互信关系的构筑。经过考察,它属于历史性初步管辖线,不仅对证明南海诸岛为中国固有领土具有非常大的证据分量和法理依据,也是与海上相邻国家划界的重要证据。因此,不能放弃或弱化。而且,在界定U形线的法律属性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及其在海域划界中应然地位,不可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实践中的新发展,并在重点对南沙部分岛礁能否作为领海基点进行法理分析基础上,确定"区块式"和"零星式"相结合的基线划定方案。而且,在混合基线确定之后,应正确处理U形线与其他相关"线"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