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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2.
周孝怀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3):65-70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取代。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应当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23.
124.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导致审判实践过分依赖对法外各种后果的考量,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决中的地位日渐式微。由于社会效果论自身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导致它向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后果主义裁判的转化并不成功。通过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后果主义裁判在大多数时候虽然采用了"依法裁判"的外在形式,但却掩饰不住对案件起根本决定作用的法外因素,这不仅动摇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而且也危及形式法治。相比之下,法条主义正是我们所应追求的一种法律在场的司法裁判理论。无论如何,案件必须在法律的名义下被裁决,这是法治最低限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5.
肖唐镖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20,21(4)
借助群体性事件大样本数据库的分析,系统地测量了其后果与效应。在有明确信息的群体性事件案例中,完全达成与部分达成直接目标的案例比例近6成,造成人财物伤亡和损失的案例占总数的37.43%,小部分案例导致当地政府官员受处理。还有小部分群体性事件产生了政策调整与体制创新、政法管理体制改革、民众处境改善、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等溢出效应。回归分析表明,维权行动的成败并不取决于行动者的身份差异与规模,但行动方式会影响到行动直接目标的达成,暴力的使用无助于维权行动的成功。民众"闹"得越大、越激烈和暴力化,或许给与政府限制、打击并否定其诉求以合法性。 相似文献
126.
127.
在对待社会公共事务的态度上,国家实现"管理"向"治理"观念上的转变,提倡社会共治,从主体、目标、关系、方式等方面实现模式转换。除此之外,治理内容之"善"至关重要,而"善治"之前提,即为良好的国家环境,国家对良好环境负有积极营造的义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除了立法义务之外,其义务内容多样,可从概括内容和具体内容两方面进行讨论;其具体义务主要由国家各机关以履行职责的方式,代表国家履行国家义务,并且在各机关内部,存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此督促各机关正确履行职能,促进国家义务的履行。 相似文献
128.
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论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相似文献
129.
130.
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对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中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美国却否认这一点。这种争议的结果既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更严重阻碍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根据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特别是从条约的基本特征、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三个联合公报的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的深入分析表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无疑是有拘束力的条约。基于此,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寻求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权威性及其条约性质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