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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保证是会同担保的一种方式,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就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约定保证期间的效力以及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212.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后果及追究方面都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建议加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法制化,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救济方式,合理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赔偿制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213.
基于“结构二重性”理论,引入“理想类型”概念工具,建构了学科交叉融合结构的理想类型——“外驱发展型结构”、“内驱建设型结构”、“外驱维持型结构”和“内驱悬浮型结构”。当前的学科交叉融合实践偏离了“内驱建设型结构”的理想模式,存在学科交叉融合形式化、监督考核方的反思性监控过强、学科交叉融合建设者策略性选择并异化学科交叉融合过程的现实挑战,出现多元行动者在反复再生产中推动并维持以形式化和学科化为表征的“悬浮型”次生结构的“意外后果”。深入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亟须在“内生性制度创新”引导下,以创建新型组织形式为依托,创新管理体系为载体,营造学科交叉生态为基础,优化评价体系为导向,培育“内驱建设型结构”。  相似文献   
214.
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晶 《河北法学》2000,(4):64-65
违法婚姻在我国长期屡禁不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立法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我国是一个十分重视个人“婚姻史”的国家,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和离婚的界限尤为必要。无效婚姻的立法应以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宗旨,但同时必须兼顾婚姻的民族性和伦理性。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应包括:无效婚姻的情形;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四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215.
吴健 《法制博览》2024,(6):28-30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问题一直是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行为效力与无效问题的研究,探讨了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原因、无效的种类、无效的效力后果等问题。民事行为的无效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行为内容等多种因素。民事行为的无效种类包括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两种类型。相对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而绝对无效则是指民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认定为无效。当一项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需要返还已经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章旨在全面分析和总结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问题,为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216.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结婚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等,但却未设立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2001年4月28日在《婚姻法》的修正案中,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有所涉及。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无效婚姻的问题,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217.
受领迟延是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民法并未系统规定这一制度.作者探讨了受领迟延的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应系统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从而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218.
依法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而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而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则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一级的有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各委员会等;地方各级的有地方各人民…  相似文献   
219.
在以规则为基础的教义推理和基于后果考量的司法裁判之间产生了诸多争论,学者们就一些具体问题已达成若干共识。教义论证是一种基础性的法律方法,而后果主义涉及对裁判规则和理由的二次证成,扮演着一种辅助性和补充性的角色。教义推理所关注的主要是规范后果,相比之下,社会后果主义更关心法律之外的后果,它所可能带来的最大风险在于容易将法官引入法外裁判的境地。为此,需要以法教义学改造后果主义,将后果主义的适用严格限定在疑难案件领域,同时从法律体系中提炼出若干形式和实质标准,限制后果考量对既有法律标准的偏离,以最终实现后果考量与依法裁判的统一,坚决捍卫司法裁判的根本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220.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或通知纠正的形式,监督不能引发程序性法律后果,导致刑事检察监督的弹性化现状,使其监督的实效性大受损害。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刑事诉讼人权的保障以及检察监督权威的树立都将产生消极影响。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1)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使检察机关采用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形式行使监督权。(2)增设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包括:纠正期限、复查机制、程序无效、改变案件管辖等。(3)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的知情机制、赋予检察机关阅卷权、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4)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法诉讼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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