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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Intemantional Law Commission ILC)制定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ly Acts)由国际法委员会第53次会议正式采纳通过.至此,国家在国际法院的诉权问题得到较明确的界定,同时使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也得到了较大扩张.本文主要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法院的案例来分析国家在国际法院的诉权问题. 相似文献
132.
由于代表着一种市民社会的利益诉求,非政府组织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与影响力日趋增强。主权国家和主要的国际组织已经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模式可以称之为咨商模式,而与国际法院的关系模式则可称之为咨询模式。对这两种最有代表性的关系模式的分析与比较,有助于廓清非政府组织在当前及今后国际关系中的应然与实然角色问题。 相似文献
133.
134.
“保护的责任”:国际法院相关司法实践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护的责任”自提出以来,迄今已在政治层面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共识。在法律层面特别是可操作性层面,国际法院通过对《灭种罪公约》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作为一种义务存在的干涉”这样一种新观念,强调了所有公约当事国所应承担的“预防责任”,间接地回应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48条,也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回应了“保护的责任”,特别是其中的“预防责任”。通过这种回应,就使国家基于“保护的责任”而采取的某些干涉行动具有合法性。这种回应,将会深刻地影响到国家的行为模式。面对这种新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中国有必要调整自身外交策略。 相似文献
135.
在遇到领土争端问题时,东盟成员国没有诉诸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规定的高级委员会,而是诉诸于国际法院.虽然这一举措并没有违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规定,但却引起了学者们关于东盟机制作用的争论.国际法院的判决就东盟国家间领土的主权归属做出了明确的判决,但也激起了失利一方强烈的民族情绪.东盟国家间解决领土争端的做法及其结果启示我们:解决复杂国际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在于政治解决.而这正是东盟所一直倡导的原则和做法. 相似文献
136.
刘芳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2):115-119
国际社会在历经威斯特伐里亚体系时期和国际社会组织化时期之后进入了全球化时代。这一时代给国际法提出了如下挑战如何应对国际法的碎裂和国际性法庭大量增多两大现象。作为维护国际社会公正的权威司法部门,国际法院必须对此做出反应。考虑到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局限,充分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应该才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的最佳方法。与此同时,鉴于既往的经验,充分利用咨询管辖权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 相似文献
137.
张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35-41
传统观点认为,对公司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当是公司的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这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得到了确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支持。在各种方案中,比较可行的是将股东国籍国保护作为公司国籍国保护的例外情况。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这种例外情况的轮廓开始逐渐清晰,但是在细节问题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相似文献
138.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规定,国内外学者视其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文本。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初级法性质决定了司法路径呈现国际法表现形式的正当性,国际法院的身份地位加深了国际社会对第38条的认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在百年以来创造并传承着第38条作为国际法渊源权威文本的国际法知识。由此,权威的国际法渊源话语文本形成,其价值在于开启认识国际法之窗、塑造国际法渊源理论体系的基础、提供国际法渊源论辩的语料。经过百年的国际社会流变和国际法发展,国际法的其他表现形式没有涵盖于第38条,因而,第38条的文本具有滞后性,国际法渊源的范畴存在拓展的可能。修改第38条是过于理想的解决方式,将其他规范置于第38条中解释而赋予第38条新含义但超出了条文的深度和广度过于牵强,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以第38条为中心、第38条之外其他规范为外围,建构国际法渊源体系。这些尝试和努力都体现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回应第38条滞后性的行动,并不是说滞后性问题毫无意义,它既反映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兴盛国际法研究的“自我追寻”,也是由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参与开放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并且提供应对国际社会变局策略的“利他追寻”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39.
本文详述了五十五年以来 ,中国对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所持态度变化之历程 ,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点评论意见 ,如中国应该对国际法院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 ,中国应该加强对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应对策略的研究等 ,从而希望中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