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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中国妇运》2013,(5):38-39
2013年3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维权与家事审判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于2010年3月联合在全国率先启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三年来效果明显,创造了多项制度创新,今年将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  相似文献   
192.
丁宇 《两岸关系》2013,(3):34-35
阳春二三月,春风枝上归。3月5日,首期两岸婚姻当事人辅导班在榕城福州开班。本次活动由民政部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主办,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承办,是大陆专门成立为两岸婚姻当事人服务的机构首次举办的针对大陆配偶的集体辅导活动,共有30多名大陆配偶参加本次辅导。辅导班旨在帮助大陆配偶加深  相似文献   
193.
家庭是人类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所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社会单位,是社会的基础结构和组织形式,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是一种辩证的关系。社会发展无非是社会制度的发展和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目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具有统一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4.
許育紅 《中国法律》2013,(2):39-45,97,104
一、引言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重婚登記。「領事婚姻登記」是指一國駐外國的外交、領事機構在不違反駐在國法律規章的前提下,應婚姻當事人的申請,依派遣國法律規章為其辦理婚姻登記並頒發相應證書的活動。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外人員的跨國流動日益頻繁,中國駐外領事辦理婚姻登記的數量亦越來越多。據統計,2011年中國駐外領事為具有中國國籍的雙方當事人辦理「領事婚姻登記」  相似文献   
195.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主持的社会性别与法律研究项目的研究表明,虽然在中国政策和法律中几乎看不到直接的歧视,但是,大量的看似性别中立的政策在实际中对妇女发展不利。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环境,在政策和法律中制定积极政策和措施十分必要。同时,还应当鼓励法律/政策的执行者从积极的角度解读政策并创造性地工作,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相似文献   
196.
试论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出生数量不断增加,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新时期立法的重点。应用"亲生子女"取消非婚生子女这一歧视性概念,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解决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问题;扩大我国现有对继父母、继子女概念的解释,将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的配偶关系,确定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另一方的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197.
罗瑞卿,一位身经百战、赫赫有名的人民解放军的杰出将领。他与夫人郝治平的爱情和家庭生活经历了许多欢乐  相似文献   
198.
<正>近日,农二师三十团工会先后在米兰镇社区、米兰中学举办了两场关爱女职工的素质教育活动,内容涵盖了女职工健康教育、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以及职场上的权益维护等发面,深受与会女职工代表和女性工作人员的欢迎。三十六团工会于今年年初把2010年定为"女职工素质教育年",成立了女职工素质提升顾问组,采取专家讲座、网络课堂、技能培训等形式,持续推进女职  相似文献   
199.
《民法典》新增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对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条款的具体落实。国家应当为保护婚姻家庭提供各项制度性保障,同时保障个人在家庭中的自由和平等。“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可以发挥宪法导向性解释与合法性审查的功能,其表达的婚姻家庭共同体主义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矫正极端个人主义和过度理性化的弊端。在内部关系上,婚姻自由受国家保护,立法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结婚的障碍,遵循结婚障碍谦抑原则;对登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外部关系上,在第三人侵扰他人婚姻关系时,可以参照适用人格权的保护规范,但是以过错方配偶与第三人具有重大过错为条件。为兼顾婚姻家庭保护与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负债而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举债方及其配偶的婚后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负债方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200.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2022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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