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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处罚法第16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该项制度成为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执法范围不明、权力归属不明、职责脱节等问题的阐述,从专门立法、权力归属、执法体制、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32.
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旭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5):39-42
公司设立中行为效力的制度安排涉及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的利益衡量。本文在研究国外法理及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公司法》简化公司设立的条件,承认设立中公司具有有限的人格,将公司设立行为的效力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公司设立中的其他行为则由发起人承担 相似文献
133.
134.
汤亮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25(3):53-55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原始归属问题,英美法系的“视为作者”原则与大陆法系的“创作人为作者”原则截然不同,且各有特点。我国的《著作权法》虽结合了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但对“单位的优先使用权”及尊重创作者的精神利益等方面应予以修改和重视。 相似文献
137.
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创造物。其权利归属的确定,是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的合法利益的保障,更是促进民间文学艺术在经济社会中实现其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弘扬民族风气,传承民族精神的必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归属,存在不同观点。集体族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具有合理性,集体族群成立的社团组织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与发展。 相似文献
138.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是否需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括图片、文章等)著作权保护的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外观上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无需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作过程可以被理解为创作,但是应进行个案判断。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同时,投资者、开发者、所有者等主体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目前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赔偿数额宜低不宜高,不宜判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39.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相似文献
140.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中国史籍记载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明清开始中国就对钓鱼岛实施实际管理。甲午战争后直至日本战败投降,钓鱼岛长期被日本霸占。二战后,根据包括《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内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回归中国。钓鱼岛一带海域发现石油后,美国明里暗里支持日本对该群岛的主权要求。面对历史留给中日两国的悬案,日本有识之士应尊重历史与法理,从而为和平解决这一问题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