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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正>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胜国日本2.3亿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这相当于当时清朝国库3年的财政收入。靠这笔钱日本大力发展了重工业、军火工业和教育事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饱受侵略战争蹂躏的中国却没有得到日本应有和及时的战争赔偿。此后,由于时事变换,最终中国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回顾这段历史,不能不引起世人的深刻思考和感叹!美国违背诺言,从中作梗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按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日本理应对中国人民进  相似文献   
22.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强掳劳工、强迫劳动事件作出了判定中国劳工败诉的终审判决。判决的主要理由是: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中国劳工的个人请求权属于已被放弃的战争赔偿要求。为了得出上述结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还涉及了诸多必须予以澄清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如条约单方面解释的效力问题、回忆录和会议记录等在条约解释中的效力的问题、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问题、对条约宗旨的单方面解释的效力问题、《中日联合声明》的国际法性质到底是条约还是中国政府的单方面宣言的问题、国内判决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问题等。本文仅从国际法上国家外交保护权的角度,对本案及其他正在进行中的对日民间赔偿诉讼的解决前景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3.
从国际法的解释理论上看,单方解释本身并不被国际法所禁止.这样的解释虽不对中方构成约束但也不会必然导致非法无效的后果.不仅如此,基于<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批判也是无力的,究其原因并不在于解释规则不具有义务性和约束力,而在于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和灵活性.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允许解释规则运用的灵活甚至赋予解释上一定的裁量,但绝不意味着可以背书肆意的解释.逻辑上自相矛盾的解释,在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对判决都是致命的.日本最高法院"4·27判决"对中国单方放弃战争赔偿要求这一条款,扩张解释到放弃对象包括日本在交战过程中强奸妇女、虐待奴役俘虏等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责任相关的请求权,难以说明为什么战胜国的我国要单方面做出这样的放弃,而在理论上战败国日本也有可能拥有的由中国违反武装冲突法而发生的请求权,日本却不需要放弃.这样的解释违背了条约解释中诚实、善意解释的一般原则,导致了一个荒谬的结果,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4·27判决"在其国内法上进一步将其归结为所谓诉讼上的权能,也和其国内判例所确立的相关解释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24.
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胜国日本2.3亿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这相当于当时清朝国库3年的财政收入,日本国当时人口约3000万,这笔赔款相当于它几十年的财政总收入,靠这笔钱日本大力发展了重工业、军火工业和教育事业。然而,时过境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饱受侵略战争蹂躏的中国以战胜国的姿态出现在世界舞台时,却没有得到日本应有和及时的战争赔偿。此后,由于时事变换,最终中国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回顾这段历史,不能不引起世人的深刻思考和感叹。美国违背诺言,从中作梗1945年8月…  相似文献   
25.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日本企业集团的关注,主要着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探析其形成的经济诸要素,把重点置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本文则着重从历史与现实结合的研究角度,对日本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做一历史探索与总结,对日本企业集团形成的历史  相似文献   
26.
史勤 《东南亚研究》2022,(4):110-128
二战后,东南亚地区成为日本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对象。1954年日缅经济合作开创了战后日本对外双边经济合作之先河。日本和缅甸创造性地签订了附有经济合作条款的战争赔偿协议,并确定以共同兴办合资企业作为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然而,在经济合作条款的落实过程中,日缅两国遭遇一系列政治、经济与技术问题的困扰。最终,1962年上台的缅甸奈温政府放弃了合资企业项目。缅甸投资环境问题、日本不成熟的官民合作模式、战争赔偿协议的内在矛盾以及缺乏互信的日缅关系等诸多不利因素共同导致日缅经济合作的失败。日缅经济合作的挫折不仅反映战后日缅关系发展之曲折,而且体现出早期日本与东南亚经济合作步履维艰的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27.
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胜国日本2.3亿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这相当于当时清朝国库3年的财政收入.靠这笔钱日本大力发展了重工业、军火工业和教育事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饱受侵略战争蹂躏的中国却没有得到日本应有和及时的战争赔偿.此后,由于时事变换,最终中国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回顾这段历史,不能不引起世人的深刻思考和感叹.  相似文献   
28.
梁文 《世纪行》2012,(9):36-40
按照国际惯例,在每一份战后签署的和约中都包括战争赔偿的内容。这种由战败国向战胜国缴纳的赔偿.款额往往大得惊人,如1894-1895年甲午战争结束后.战胜的日本就通过《马关条约》以战争赔偿的名义从战败的中国清政府手中掠走白银两亿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作为世界反法西斯同盟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在长达14年的抗日战争中。付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然而,令人惊异的是,在战争结束后.战败的日本却没有向作为主要战胜国之一的中国缴付赔款!更令人不解的是.那些受战争破坏远较中国为轻的东南亚国家却不同程度地获得了赔偿,其中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所得赔款分别为2亿美元、5.5亿美元和2.23亿美元,甚至连当时尚未统一的越南南方吴庭艳政权也获得了赔款3900万美元。  相似文献   
29.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照会苏、美、英、中四国,宣告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宣布无条件投降。遭受日军侵害的国家纷纷按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 战后初期,美国对于日本赔偿的态度还相当积极,还于1947年4月4日采取单独行动,发动了“先期拆迁”。可是鲍莱报告和“临时赔偿方案”发表以后,美、苏对立日益尖锐,再加上中国人民解放战争  相似文献   
30.
本文认为,花冈案件的“和解协议”不仅没有为中国劳工挽回尊严,而且相比较 1990年中国劳工与鹿岛公司所达成的“联合发表”,“和解协议”对于争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中国劳工来说标志着历史性地倒退。而且“和解协议”反映了对中国劳工的严重侮辱和二度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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