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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合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须根据最新两高盗窃司法解释。凶器是指在客观上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认定用法上的凶器,须从三方面加以把握。携带具有随身性,行为人不能明示或暗示凶器,携带凶器行为应限定在盗窃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是有意携带凶器,主观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阻止他人反抗。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两种情形明确界定为抢劫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抢夺”的适用存在困难和分歧;因此应正确对“携带凶器抢夺”予以定性,并正确适用其构成抢夺罪、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廖长书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6):1-4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则,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与刑法第269条规定存在冲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15.
16.
浅谈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福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本文从“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分析了“携带凶器抢夺”的内涵 ,指出携带凶器应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过程中 ,具有除抢劫之外的非法意图而暗携匕首、刮刀、枪支、铁棍、木棍及其它足以致人死亡或伤残的器械 ,虽然没有使用但却给被害人造成恐惧 ,形成精神强制的一种行为状态。 相似文献
17.
张某,天津某单位工人,有两年吸毒史,两次被强制戒毒。1999年3月,张某去广州办事,因毒瘾发作,购买了64克海洛因,当月18日,张某携所购毒品持广州至北京西的火车票进入广州站乘车,在剪完票后被人赃俱获,张某对携带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说明其携带毒品是为了回天津家中继续吸食,经查证属实。这种只是为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呢?有以下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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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 相似文献
20.
申敏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2):71-74
拟制与推定虽然有时在法律效果上是相同的,但是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有利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拟制犯罪人不能反驳,对于推定犯罪人可以举证反驳。纵然是不可反驳的推定,犯罪人也可以对基本事实或推定事实是否真实举证反驳。由此可见,若将某一法条界定为拟制或推定的程序性后果是截然不同的。而且,拟制和推定直接影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