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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是对准抢劫罪的规定。但由于该条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使人们在理解和实际应用时出现很多争议。在此,本文拟从该条的立法价值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做以阐释。 相似文献
22.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刑法》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这一规定,刑法界曾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而这两种主张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作者认为,《刑法》第267 条第2 款的适用范畴仅限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打算用携带的凶器去抢劫而在实行阶段转变了犯意仅为抢夺的情况。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这一特定情况下的重行为( 预备阶段的抢劫) 吸收轻行为( 实行阶段的抢夺) 的吸收犯处理原则法律化。本文指出了该条款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修改该条款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3.
24.
“携带凶器抢夺”型准抢劫罪立法否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抢劫罪是相对于典型抢劫罪而言的一种抢劫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准抢劫罪,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以及第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型的准抢劫罪。后者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规定,国外似乎没立法的先例。 相似文献
2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凶器及携带凶器送行抢夺的法律内涵,对于深入掌握立法精神,给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6.
王梅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5-57
2003年4月2日,乌鲁木齐市北郊发生了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名犯罪嫌疑人携带匕首和仿真手枪,绑架2名人质,劫持一辆轿车逃离案发现场。此案经公安机关成功处置,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2名人质成功获救。回顾我们处置这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全过程,既有非常成功的一面,也有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引以为鉴的地方,现分析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高某、曹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经长期预谋策划,于2003年4月2日凌晨4时许,携带匕首、仿真手枪、胶带等作案工具,攀爬阳台进入“一心家私城”董事长徐某住宅实施抢劫。犯罪嫌疑人进入徐宅后,迅速控制了徐某、其… 相似文献
27.
修订后《刑法》中的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矛盾颇为突出。由于二罪的构成要件表面上形似且部分重迭,故对于诸如持枪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如何定性均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28.
谢彤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2):30-32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应当限定为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而故意明示或暗示携带有凶器的情形。这种行为并不是转化型抢劫罪,而仅仅是普通抢劫罪中的胁迫型抢劫罪,立法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应当废除该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29.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包括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从该条法条性质及文义规定看,携带凶器抢夺并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显示自己携带了凶器。[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6月间,赵某某、鲍某某分别在河北省文安县和天津市静海县多次实施抢夺行为,每次抢夺均由鲍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赵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目标时,鲍某某即停下摩托车,赵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