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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定性分析,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是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说,只有当先前的肇事行为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时,其逃逸行为,即"不作为"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除此以外,对于在客观上没有达到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尽管主观上存在着间接故意的罪过,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2.
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盗窃罪的既遂采用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情节相同的盗窃案件,不同的执法者会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我国理论界对于盗窃罪主要存在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标准,其中失控说应成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23.
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实务中屡见不鲜,在各国刑法中基本上都规定了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但是对于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并未作具体的规定,学者对该问题也各持己见,实务部门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亦是经常做出迥异的判决。本文试图从外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结果加重犯中共犯的成立给出肯定的回答,以期对司法实践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4.
综合考量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和自动中止犯罪等客观情况,情节加重犯也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对于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理解也应限于客观、有形的损害。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和刑罚适用方法应予反思,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25.
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26.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27.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诈骗罪问题首先引发出罪与非罪的区别,并牵扯出诉讼诈骗罪的情节问题和诉讼诈骗罪与“滥用诉权”等概念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诈骗罪不仅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和阶段形态问题,而且存在着较为复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本着诉讼诈骗犯罪的事实真相,立于惩罚和预防的“双重正义”或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的“价值双赢”,恰当运用刑法理论予以把握和解决。  相似文献   
28.
行为犯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承认行为犯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是行为犯发生现实危害结果时的必然归宿,是我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初步概括,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29.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期间遇到诸多问题。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为例,同样涉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同的认定原则往往带来不同的结果,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为此,笔者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以期探寻出一条可行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30.
《现代法学》2017,(1):170-180
近年来,源于德国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受到我国许多学者的青睐,但其中存在不少的争议与误解。直接关联性是德国法院从多个判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其主要功能在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从直接关联性出发,德国学界发展出风险关联性理论、轻率关联性理论、基础犯罪的保护目的关联性理论等学说。在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引进直接关联性理论,需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和体系性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融入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中。如此才能既保持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又能保证合理地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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