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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在承认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问题上,区别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会导致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排除,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广泛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旨在论述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国际组织化的进一步发展,对国际非政府间环保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上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其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42.
曹树青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三峡消落区的治理有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工程手段,但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应在法律上理顺三峡消落区的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性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其次,应建立消落区生态监测制度,开发利用管理制度,防洪库容管理制度等;再次,要构建消落区开发利用的风险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443.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问题主要集中在立法供给不足,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内容滞后,某些规定缺乏合理性、弊端明显,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而且许多环境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不合理等等,导致环境法不能很好的满足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因此,必须对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44.
环境法益学说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华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4):56-59,69
环境法益学说在我国主要有权利说、秩序说和环境利益说,这些学说在揭示环境犯罪本质方面都存在不足。环境法益学说应遵循三点要求:环境法益必须成为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必须体现环境犯罪的特点,必须协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据此,环境法益新说———环境生态法益作为环境刑法的法益是比较适宜的,它体现了生态环境作为生态体系维持其基本结构和功能的稳定和发展对人类永续繁衍、发展的价值,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全球性以及其被衡量方式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445.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概念,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概念。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区别环境法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法与具体法,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46.
<正> 法律是立法者依照一定目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制定一部法律,其首要的要求是该法律符合立法的目的,也即制定该法律的意图或动机。以环境立法来说,它的立法意图应当是通过对环境的法律保护,从而达到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然而,作为法律上的“物”,环境及其自然要素(自然资源)具有已被人类认识的对人类的经济价值和正在为人类认识过程中的对自然的生态价值的两面性,它们二者均为人类在地球上不断繁衍和生存的客观基础。因此在以传统法方法保护人类自身的既得权利和利益的同时,还存在着为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传统人类的法权(对环境 相似文献
447.
448.
全面、正确地总结和评价现代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是环境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本文采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对现代国内、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作了系统的回顾与评述。作者认为,现代环境法的形成经历了从人类社会早期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规范发展到防治生活环境污染与保护自然资源并重,再到全方位环境资源保护的整合型环境立法阶段;目前,环境立法正在朝向全球趋同化的方向演变。环境法学研究所面临的课题之一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实现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协调的问题 相似文献
449.
<正> 在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国家中,环境法的地位是不同的。问题不仅在于法规的内容,而且包括规划、计划、方案和命令中,对法律要求注意不够,法律人才资源稀少,一批担负特定环境问题法律事务的律师缺乏经验。同时,普遍地缺乏对律师进行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培训计划。举例来说:(1)除少数国家如印尼、菲律宾外,环境法不作为大学的一门课程。亳不奇怪,环境法教材是很少的。(2)东盟国家中,仅马来西亚有制订综合的海湾环境农药管理规划的立法。(3)伊朗和斯里兰卡还未制订综合的污染控制法规。(4) 相似文献
450.
李扬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31-36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渊源与传统的国际法具有同一性,但也有其特殊性。国际环境条约具有五个特点:其制定的系统性(框架性)、发展和改变条约的程序方便性、可以在批准生效前临时适用、强调地球整体的观念和使NGO通过条约制度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在国际环境法中,有些习惯在很短的时间内被确认;一般法律原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有意义的,如善意原则、公平原则等;由于司法判例的一致性的要求、宣告性及决定国际环境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直接关系到争议各方的权益,是国际环境法重要的渊源之一;著名公法家学说,由于其主观性和可能的偏见,作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影响力比司法判例显然小多了;软法(没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环境保护中扮演了基础性的作用,可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