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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本栋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5):44-45
“吃瓜瓜不熟,喝水水不开”,这是姥爷当年给生产队看瓜地时,因为不徇私情而留下的一句玩笑话。
1963年,姥爷举家从山东来到黑龙江,在宁安县石头公社爱路大队六小队落户务农。宁安一带的土壤条件比较适合种瓜,当地也有种瓜的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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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后,在所有制和基本核算单位问题上,一直强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里的"三级"指的是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作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的"队",在1961年以前,指的是生产大队而非生产队,也就是说分配权在生产大队,而组织生产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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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彪 《共产党员(沈阳)》2011,(12):20-21
上世纪60年代末,我随父母走“五七”道路,来到辽宁西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安家落户。当地村民生活很困难,生产队分值只值2分钱。村长、党支部书记叫郎玉才,50多岁,瘦小,嘴上总爱叼着一支土烟袋,不爱笑,村里人都管他叫“老狼书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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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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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50年代,当时的贺县(今贺州市八步区)铺门公社三龙大队为发展集体经济,把13生产队社员罗桓超安排到邻队罗美超等兄弟3人共有的祖遗砖瓦房居住,并写有借条一张:“兹借到罗卓卿、罗美超、罗某某……房屋肆间,门楼仔壹间,禾地壹块。借住人罗桓超(章),公元一九五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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