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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在农村地区的推广,有利于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城市与农村市场双向流动。新兴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机会和空间,依托B2B、C2C、B2C等平台参与内外贸易活动,逐渐形成以"平台创业""政企合作""资源整合"为代表的电商创业模式。现实中,农村青年电商创业面临平台、渠道、物流、资金、团队建设等诸多问题,需要地方基层组织引导,协同青年创业群体,从创平台、找销路、重物流、给政策、强培训几方面入手,为吸引、扶持农村青年返乡创业提供更好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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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扶贫:“互联网+” 时代扶贫模式的新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梅娟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2):12-15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未来五年,扶贫开发工作将成为我国重大的政治任务。互联网时代,电商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创新模式,通过对贫困地区赋能,为扶贫开发开辟了新路径,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弯道超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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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子商务作为农村经济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发展的产物,不仅能破解农产品流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还能带动农村产业的转型升级。要发展农村电商,一是要加快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发挥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二是要健全电商物流体系,打通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三是要大力开展基地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四是要切实夯实农村电商人才支撑,有效增强发展后劲;五是持续加大农村电商引领扶持力度,促使农村电商进一步做大做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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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尧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6)
"互联网+"时代,电商对农村服务供给将产生催化作用.通过对东部地区S县案例的研究,发现电商的介入既能使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得到有效供给,也可破解市场服务短缺的问题,从而形成农村服务的"连带"供给模式.这一模式创新蕴涵的特定机理为:政府能力的不足反而促使其引入外部合作主体;市场机制亟待被激活进而在合作供给服务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社会企业可成为农村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的链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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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越发普遍。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国家不断通过构建与完善相关法律的形式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电商平台对于消费者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社会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呼声不断增强的回应,同时也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引。然而,从具体实践情形来看,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认定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从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了影响。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对电商平台的责任进行清晰的认定,因而须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调整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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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电商发展迅速,成为促进贫困山区农产品上行的重要方式,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电商从业者发育滞后,逐渐成为制约贫困山区农产品电商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以贫困山区云南省昌宁县为例,基于其农村电商从业者“区域发展不均衡不充分;总量缺,专业技术岗位人数少,一岗多能;学历低,年龄大,无明显性别差异;从业者兼业化发展,熟人介绍是主要的入行渠道;从业者收入低,待遇差,流动性大”等现状,结合当前农村电商从业者面临的机遇,提出贫困山区应“加快完善县域农村电商从业者创业的配套设施、加快制定县域农村电商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充分发挥不同社会主体对电商从业者的帮扶、建立健全农村电商从业者激励机制体制”等建议,旨在促进贫困山区农村电商产业更好地的发展,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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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静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4,(1):43-47
乡村电商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乡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是建设数字乡村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助推器。然而,乡村电商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既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冲击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乡村电商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数字乡村建设背景下,乡村电商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必须从完善相关立法,优化顶层设计,抓好源头管理等方面入手,营造有益于乡村电商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乡村电商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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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立足于校企合作的实践背景,讨论了跨境电商专业的人才培养情况,着重提出校企共同编制培养计划、推进“岗课赛证”通融、建设技能测评平台与教学实验室等培养路径。通过较为侧重的研究,对于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模式有了较为清晰的走向,对于高职院校下一步做好校企合作、不断提高跨境电商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