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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是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监管体制的构建与完善是我国碳市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碳交易机制的历史使命和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的缺位现状共同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市场交易环节,应该采取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合并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涉及事项广泛,采取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必然选择。碳交易市场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核心环节,在厘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与碳金融监管关系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碳现货和碳金融衍生品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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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既蕴含了环境保护及碳排放管控的公法特征,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及自由协商的私法内涵。在传统“非公即私”的思维桎梏下,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单纯公法属性观抑或私法属性观均难以实现逻辑自洽。可以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予以重构:纵向上,将碳排放权在注册登记之前界定为公法属性,注册登记后原则上视为私法属性;横向上,从制度价值、市场风险、规范体系等角度厘清公权力介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彰显碳排放权交易阶段公私法之间的交织与衡平逻辑。基于此,应从构建公私主体协力共治的外部保障机制、明晰涉碳纠纷救济途径之双重进路发展碳排放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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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目标被列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碳排放控制重要途径,对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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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巴黎协定》的减缓气候变化要求,我国、美国、欧盟确立“双碳目标”,其中我国向全球承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及欧美根据各自国情通过不同国内法治积极履行《巴黎协定》自主贡献义务,但欧美的部分碳减排国内法治可能符合该协定的规则,而可能与WTO规则不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因此,“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是解决中美欧有关气候国内法治差异性的新范式,也是我国为全球气候治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作出的智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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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理地貌细分区域,选取绿色全要素投入和产出指标,对产出碳排放量测算,运用SBM模型和GML指数,对湖北省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度,再通过建立固定效应模型,选取技术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等指标对影响湖北省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核心要素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双碳”目标下,湖北省年均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从时序看呈振荡波动变化状态,区域空间分布不均衡,差异特征显著,且机械化程度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等核心要素决定着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综合核心要素及区域差异特征分析,建议提高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加大农业技术创新力度,以要素减量增效为重点,降低农业碳排放量,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策略全面提升农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