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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商标法公共领域保留是商标制度正当性的重要基点,它关涉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构造。公共领域机制在商标法中具有优化符号资源配置、维护公共文化良性发展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等制度协同功能。从特定标志的无条件排除、特定标志的附条件保护、公众的隐性使用自由和显性使用自由四个维度探讨商标法公共领域的实现机制,有利于我国商标法的规范重构与制度再造。我国商标立法在注重商标私权保护之同时,亦应充分注意公共领域的制度配置与价值实现,方此才能促进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协调,兼顾工具正当和目的正当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12.
对商标使用概念的模糊认识长期存在,错误理解在实践中较长时间成为主导意见,原因在于欠缺体系思维和法律方法意识,以及商标法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难以及时解答实践中的疑问。综合运用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可以厘清该概念的真实含义;辨析商标使用概念与商标专用权、禁用权之间的关系,可以从正反两面认识该概念。《商标法》第48条定义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表述,意在界定商标使用概念的内涵,揭示其本质特征,并非要将范围限缩为商标已实际发挥识别作用的情形。在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应该对该立法定义的表述进行完善,避免继续造成误解。 相似文献
213.
新时代强化哲学社会科学宣传功能的重性与价值正日益凸显.时代所需、历史使命澄明的是强化哲学社会科学宣传功能需面对的理论主题,而实践进路是对强化哲学社会科学宣传功能从理论到实践的辩证发展与创新的不断探索,这成为我们思考这一论题的三重向度.哲学社会科学有两项主使命,一是学术研究和学科建构,二是理论传播和宣传教育.哲学社会科学... 相似文献
214.
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专利"性立法程序制度。分析辽宁、上海和江西三地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作为",评估已实施的地方立法统一审议,结果表明,至少在作为研究对象的辽宁、上海和江西的法规样本范围之内,已实施的统一审议在实现其预设的两项法定功能:不当利益的扼制和法制统一的维护方面取得了一定功效。这个结论不仅有助于回应我国统一审议立法制度的存废之争,而且有益于该项制度的完善之辩。 相似文献
215.
贺兰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21(2):89-92
企业文化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持有、共同遵守的企业精神、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要搞好企业就必须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对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相似文献
216.
“新发展理念”与“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实然的促生关系。通过与新发展理念下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积极互动,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可以追求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发展教育学的“发展”“教育与发展”“教育发展”的三维共振模式能够阐释这一实践过程。“发展”的维度:新发展理念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成了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外部环境;“教育与发展”的维度: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可以通过优化自身规划与功能耦合,满足外部环境的需要;“教育发展”的维度: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在满足外部环境需要的同时,综合提升自身创新性人才培养与科学知识生产服务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217.
王元勋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1):87-94
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学界对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颇多争议。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相同,因此难以认定强人工智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强人工智能本质为程序,以程序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恰当;同时,难以设计合理有效的刑罚体系对强人工智能进行适用。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是服务人类,将其视为附属于人类的“活的工具”似乎更为合理,使用一般技术手段对强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规制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21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1)
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应急法制体系受到了外部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和内部应急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约束。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撬动应急法制体系结构—功能变化的一种变量,对应急法制体系中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和灾后评估这三项关键性结构要素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正功能上虽然提升了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应急权责结构不稳定、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不协同的潜功能和反功能。为了避免人工智能时代应急法制体系反功能的产生,有必要对其内外部结构进行优化:一是确立法制先行的一案三制关系,收缩应急预案创设机构和职能的具体权力,建立以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为核心的应急预案编制模式;二是对监测预警制度与应急响应制度之间的对应性架构进行衔接和统合。 相似文献
219.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2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4)
减价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降低价格恢复原有交易中的对价均衡,化解因瑕疵给付而导致的继续履行不公平。我国法中的减价并非解除的替代,基于合同变更思想将减价权设定为请求权,更为合理。减价功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其特定的计算标准,《买卖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减价计算方式,偏离了减价的特定功能,应改为采用比例差额计算法。减价的功能决定了其救济范围限于履行本身的价值损失,故其并非次级救济,且与后续履行是处于同一层级的选择关系。减价与损害赔偿在履行本身价值损失的救济上为选择关系,除此之外两者为并用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