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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引渡作为一种国家间制裁国内涉外犯罪的司法合作制度,愈来愈受到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的重视。但引渡制度只是提供了一种形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国"避罪"问题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中国自不例外。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二是中国引渡制度实现中的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鉴于此,我国应从国际政治交往方面、处理引渡制度中的传统原则问题、处理与引渡有关的审判及程序上的问题等方面求得突破困境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202.
Ni Hai-ying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2)
桑拿浴场所作为第三产业,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激活作用,但是,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质,桑拿浴场所存在着严重的治安问题。公安机关在对桑拿浴业场所管理上,制定了许多规定,但缺乏专门性、系统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又没有处罚依据。因此,对其管理就成了公安机关当前治安管理的重点与难点之一。 相似文献
203.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公法与私法交融过程中生成的行政诉讼特殊类型。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并做出裁决,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具有专项性、涉外性与国际性的诉讼活动与制度。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特定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考察其影响,它具有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国际贸易权益救济等复合功能。 相似文献
204.
贺善侃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9,2(6):14-20
权力监督为现代民主政治所必需,而与权力制衡相结合的权力监督才能行之有效。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效反腐倡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在强化纵向权力监督的同时,尤其要注意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在权力监督的多重主体中,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民主监督最为根本。权力监督的根本宗旨就是确保执政为民、权为民用。权力公开透明是权力民主监督的必要前提。权力监督作为民主政治的保障,必须走权力公开透明之路。创新和健全监督制度是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根本保证。从民主政治的发展看,加强制度建设是社会平稳转型的根本保证。从反腐倡廉的机制看,制度反腐是根本。 相似文献
205.
冯桂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3):72-73
本文通过形式逻辑、民法基本理念和法制史等方面的论证 ,指出《反思》一文的不当之处 ,提出争鸣反思应当遵守基本的法理和形式逻辑。 相似文献
206.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面对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面对这样严重的生存环境问题,不能置之不理,应当积极去探索,积极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将目前我国法律中暂时没有规定的危害环境的危险犯罪形态规定到刑法中来,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充分预防环境犯罪,使存在的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7.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细化,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理论上对该制度仍存在着误读,其根源在于:一是没有将该制度放在我国法治的社会基础上进行考量,过分强调了民事审判制度的独立性;二是忽略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纠纷解决价值;三是将法官的权威与司法权威画等号。为了实现法治理想,应当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基础这个视角下来审视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及完善。 相似文献
208.
农村集体财产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和解、信访等方式,这些解决模式于实务中各有利弊,纠纷当事人往往从自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选择。然而,为了切实地保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纠纷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妥,应由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直接受理;土地征收标准纠纷不应以行政方式解决且产生终决性效力,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赋予法院享有此类纠纷的最终决定权;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纠纷应明确引发纠纷的集体财产分配方案属于一种特殊法律行为类型,法院应受理此类纠纷。同时,现行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弊端甚多,应将其纳入《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209.
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原则上,只要自愿且不违法,行政纠纷既可和解,也可调解。为预防贩卖公权侵害公益现象之发生,应当建立正式的公益诉讼制度;为防止行政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相对人接受不平等条件甚至是霸王条款,原则上不应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违背自愿原则签订的和解协议,可以通过正式的行政争讼程序予以撤销;违背自愿原则或者合法原则而制定的调解书,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210.
行政变更判决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司法变更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权。美国、英国、德国、台湾地区、法国和荷兰的立法与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提供了经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变更判决具有适用范围特殊性、适用条件单一性、适用方式选择性的特点。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应判决变更,而应撤销或确认违法。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应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并充分发挥撤销重作判决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