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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252.
中国对自由贸易区的政策设想及其对亚洲其他国家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贸易区(FTA)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自由贸易的新趋势。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中国非常重视同合适的国家建立FTA。多边贸易体制困境、经济的互补与合作、资源战略以及非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中国对FTA的政策取向。目前来看,中国正大力推进并参与了双边FTA的进程。中国对FTA的政策对亚洲其它国家的经济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将极大地推动亚洲区域经济合作。 相似文献
253.
从东亚国家双边FTA伙伴选择的范围来看,伙伴国不属于本地区的的情况在大大增加。以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东盟为例,展现东亚各国区域FTA和跨区域FTA并行发展的现实。跨区域FTA政策动机包括经济动机、安全和外交动机和平衡动机,而每一种动机又有自己的具体内涵。跨区域FTA的发动已经内化为东亚经济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和进程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为最大化我国的综合利益,应尽早明确中国的跨区域FTA战略。 相似文献
254.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与不足。在当前贸易协定TRIPS-plus规则盛行的语境下,我国应当加强对策研究,理性选择知识产权条款。有必要建立形式稳定、内容明确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范本,以宣示立场、统一文本、把握主动权。在FTA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方面,必须进行合理的目标定位,坚持阶段适应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整体利益原则,变现有的松散合作模式为关注优先事项的点面结合模式。 相似文献
255.
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负有必须与患者订立医疗契约并进行救治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立法基础是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以及医学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我国医疗机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患者处于危重病症情况,同时,医疗机构具有正当事由时可以不承担此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造成损害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医疗强制缔约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从准确认识强制缔约义务,明确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范围,基于合理理由拒绝缔约时注意履行相关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控。 相似文献
256.
257.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相似文献
258.
自从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之后,各国开始积极谈判自由贸易协议,其中包含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与WTO体系中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有所不同,有学者将这种情形描述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重构"。知识产权规则作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各国在此领域的利益各不相同,体现于这些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具体规则也各有侧重。其中,网络技术发展作为对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变化有所影响的因素,也是各国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在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基础上,可以观察其中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讨论我国应当作何应对,从而更好地构建我国主导FTA法律框架中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则。 相似文献
259.
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利益博弈下各自开展体制转移造法活动、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美国301条款继续实施,均给TRIPs协定带来一系列挑战与质疑.但同时TRIPs协定实现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由“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转移、在公共健康领域做出了第一次修订努力、当前成员国仍通过立法措施、争端解决及裁决遵守等方面积极遵守TRIPs协定下的义务.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走向未卜,对WTO体制抱有过于悲观的态度为时尚早,当前我们仍应当重视WTO体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60.
周立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62-65
强制缔约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它与格式合同、命令合同均存在着差异。该制度的产生对承诺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我国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大局限性,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它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我国民事立法不仅要确立各种具体的强制缔约形态,而且要建立起关于强制缔约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