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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中日韩FTA战略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作为东亚区域一体化合作的主要成员国中、日、韩三国,也纷纷开始了各自的RTA/FTA体系的尝试,以避免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之外。但由于目标的不同,中、日、韩三国FTA战略也大相径庭。各国优先考虑的谈判对象和建立FTA的进度也各不相同,建立FTA所涵盖的内容也存在很大差异。建立三国稳定的政治互信关系和固定的磋商机制、确立时间表、与日本协调FTA战略、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将加速中、日、韩FTA合作进程。  相似文献   
272.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形成权,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的场合中,但不适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领域.同等条件包含价款条件相同、价款支付的方式、受让人的信用状况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因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发生转让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之间当然成立转让合同、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等效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在共有物实行补偿分割、共有物整体转归某共有人的情况下竞存.  相似文献   
273.
从契约论的视角分析,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均可视为是股东之间所达成的契约,三者之间存在效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自的缔约背景不同。在对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三者之间的效力关系进行解释时必须考虑缔约背景的限制因素,遵循有机体论的思维模式而不宜机械化地简单理解为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274.
275.
我国立法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明确,理论上对此看法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保护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缔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要求责任人有过错,同时应在特殊场合承认无过错责任.在判断过错时,要在个案中考虑责任人对缔约对方的信赖能否预见.受害人的信赖是缔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但缔约责任的发生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无关.在因果关系上,信赖利益受损与致损缔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  相似文献   
276.
日本FTA/EPA的新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世界经济区域化、一体化进入以双边自由贸易为主、多层次自由贸易同时发展的新阶段下,日本FTA/EPA也出现了新的发展。日本政府对FTA/EPA的态度日益积极。2006年5月18日,日本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审议通过了经济产业省提出的“经济全球化战略”,制定了今后五年的“EPA行动计划”,提出了“东亚EPA构想”和“东亚OECD”构想。这表明日本政府在积极推动双边自由贸易的基础上,还将努力推动东亚自由贸易区和东亚共同体的发展。然而,日本与中国争夺东亚经济联合主导权的行径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277.
在“马士基公司、厦门外代与瀛海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各级法院对于国际班轮运输公司是否应负担强制缔约义务有所分歧.对此,根据适用强制缔约的“递进武适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制环境的分析、参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基于对货方利益的保护,得出否定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的结论,并进一步分析了此结论对于契约法中准确定位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论意义,以及保障我国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竞争环境良性发展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78.
279.
王显勇 《法学》2018,(12):21-39
自1994年我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劳动力市场化的减震器阶段。在此阶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柔性强制缔约制度为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减轻了阻力;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化的调节器阶段。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刚性强制缔约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雇佣形态。当前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劳动关系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器阶段。在此阶段,刚性强制缔约制度凸显其存在的理论困境和实施难题,需要用"法定变更论"来替代"强制缔约论",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改良为劳动关系稳定性和灵活性平衡发展的制度。  相似文献   
280.
林旭霞 《中国法学》2023,(5):191-210
在土地分层利用的情形中,现有民法体系中由“法定相邻关系”与“意定地役权”组合而成的“双轨制”呈现出局限性。既有解决思路无法为调整分层土地利用中的利益关系提供充分的制度方案。解决问题的进路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类推适用强制缔约制度,设立强制地役权。强制地役权在分层土地利用中有充分的适用空间,可与民法体系相融合。基于原则冲突理论,在“土地合理利用原则”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之间,应优先适用“土地合理利用原则”,并以裁判强制缔结地役权合同为原则具体化后的规则。强制地役权合同内容应符合分层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制地役权合同定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专业评估方法加以确定,并通过程序控制克服评估方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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