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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常安 《法律科学》2012,(6):54-63
从宪法修改问题在学界的最初提出、学界对频繁修宪现象的反思以及在宪法修改内容方面的一些理论焦点等问题出发,梳理了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于宪法修改的一些争议性论题,旨在以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论争为线索,探究现行宪法30年来的变迁轨迹,并对现行宪法的实施、变迁等问题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212.
沈寿文 《时代法学》2012,10(2):19-24
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财税分权体制,然而时至今日这一目标并未实现,改革的结果演化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税分工,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在于我国缺乏宪政国家意义的地方自治制度这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与组成部分政府)财税分权的制度基础。或许具有高度地方自治性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作为实现我国未来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税分权目标的制度前提。  相似文献   
213.
表达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是国际人权运动重点争取和保护的基本人权。表达自由有利于促使公民自身内在与外在的和谐,有利于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有效地参与社会的运行。表达自由也有利于宪政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促使政府忠实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宪政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当今社会,如何保护表达自由得以真正实现,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法治国家实现程度的标志。  相似文献   
214.
刑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直接传承着宪法中所蕴涵的基础精神。宪法的价值、精神、理念的嬗变会直接影响到刑法价值、精神及理念的嬗变,这种嬗变可体现为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嬗变。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范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直接推动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嬗变。  相似文献   
215.
清末民初的宪政理念,历经由改良主义到君主立宪、再由君主立宪到民主立宪的转化历程,达到了近代宪政的高潮,为近代中国权利理念的转化奠定了基础。但是,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始终面临神、俗两界的尴尬。帝制崩溃,共和未能真立,表明近代中国不具备宪法运行的社会环境。中国近代宪政建设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发生在东西文化碰撞这一历史大背景之下,接受西方宪政模式的引领,进行宪法移植,并大搞宪政建设,而本国固有的人生态度、生活模式等却不匹配,以至宪法只能保持其神圣性价值,无法在世俗中运行,其理论功能无法转化为"法在行动中",徒具空文而已。  相似文献   
216.
贵州“阳光工程”社区戒毒的工作模式对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帮教管理、回归社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可持续性发展不足、社区专门禁毒力量不够、社区戒毒专业化服务不足的问题对此,应通过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维持其可持续发展.要注重建设质量,避免急于扩大安置规模通过引入个案管理的方式,做精细化管理.同时加强戒毒专干队伍建设,培育社会公益组织及专业人员.  相似文献   
217.
有限理性与立法程序的设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表现在立法程序中就需要我们从一种重视立法结果的立法思维方式转向一种重视“过程理性”的思维方式。但是,正是因为如此,立法程序也有着内在的局限,因此,需要一种宪政民主程序给这种“过程理性”设置一种价值底限,那就是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相似文献   
218.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219.
聂鑫 《法学研究》2013,(6):165-182
资政院弹劾军机案是清末筹备立宪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本文试图以宪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新的解读。弹劾军机案是与立宪派请愿速开国会运动紧密相连的,由于国会不能速开,资政院自我定位为准国会,与军机大臣展开立法权之争与代议机关地位之争。在清廷模仿德日建立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前提下,弹劾军机案本身(包括弹劾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但立宪派议员以宪法革命的姿态、用启蒙思想家的民权与代议思想作武器、以虚君共和的英国为典范,与军机处及其背后的皇权展开了多轮角力。弹劾军机案的遗产也并非全然是正面的,议员们对于现行制度缺乏基本的尊重,超越自身的法律地位与权限,把资政院想象成“无所不能”的英国国会,是为民初国会“毁法造法”之先河。  相似文献   
220.
依法执政是宪政文明的要求,也是人民共和国共和理想的应有之义。人民共和国内涵着依法执政的宪政要求,并要求通过依法执政实施社会主义宪政。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优异成果和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政。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走向宪政建设。讲依法执政却不搞宪政不但不合理也不现实。没有宪政的法治是败坏的法治,没有宪政的社会主义离开封建专制只有一步之遥。依法执政,实施和推进宪政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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