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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醉酒后驾车将一人撞死,后将尸体搬至肇事现场不远的一处阴沟里,藏尸之后返回现场,将死者的衣裤扔到不远处的地方,再次回到现场。此时接群众报警的交警正好赶到,交警询问其事故经过,王某谎称其撞到一辆电瓶车,但因无大碍,赔偿了电瓶车主2000元钱,电瓶车主就自行离开了。交警怀疑王某的说法,未让其离开,之后调查清楚了上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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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肇事者弃车逃逸;虽目击证人证明所弃车辆即肇事车,农机监理部门却对受害者请求合法扣车的要求置之不理,肇事者重新潜回事故现场将车偷偷开走并变卖,之后再度"失踪".索赔无望,受害者一纸诉状将农机局告上法庭,要求农机局赔偿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法律是否支持受害者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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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胜于2004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车行至南昌市沿南隔堤绿地山庄路段,由南向北越双实线左转弯时,与一辆由西向东直行的昌河小客车发生碰撞,致昌河小客车内的四名乘客一人当场死亡,另三人和司机受伤(其中三人伤残,一人轻伤)。肇事后,王胜当即拨打110。不久,交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后,王胜跟随交警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胜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分歧〕对司机王胜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后接受交警调查的行为是否属自首?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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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此种场合,应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一种是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而逃逸,由于行为人没有及时救助,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种情形应在七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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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一行为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而从重处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进行分析,希望能找到一个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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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现场,官员哭泣主要是因为悲伤或是悔很,悲伤多源于替他人着想,而悔恨更多的是为自己担优。8月2日,江苏昆山的台资企业“中荣金属”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0多人受伤。在当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昆山市市长路军通报了事故最新情况,面对记者,路军当场哭泣,并集体为遇难者默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