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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及其VEP检查特征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 30例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及其VEP检查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 ,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的特征 ;结果表明 :与普通伤害案件相比 ,(1)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时合并颅脑损伤 (83% )及多颅神经损伤 (53% )的比例较高 ;导致复视及眼球运动受限 (30 % )的情况较多 ;视神经损伤 (2 0 % )及眶壁骨折 (2 0 % )的发生率较高 ;鉴定时应注重这些方面的检查。 (2 )交通肇事眼损伤鉴定当事人主诉双眼视力下降 (53% )的比例较高 ,雾视法进行伪盲试验受到限制 ,VEP检查显得更为主要。VEP检查是确证视神经损伤的良好方法 ,不同程度的视功能障碍其VEP表现为波形熄灭、波形离散、波幅降低、潜伏期延长不等。另一方面 ,交通肇事后弥漫性脑组织损伤也在眼底及VEP上有一定表现。 相似文献
192.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困境源于“逃逸”情节认定的法理争议,即“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的理论冲突,而解释论下的“逃避救助义务说”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基于此,首先应当明确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行为必须先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要件,其次要厘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行为人肇事后的不救助行为,避免被害人遭受的法益侵害加剧,而非惩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最后在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应当综合客观方面的不履行救助行为和主观方面的故意心态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93.
当今社会中,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社会问题的多变以及道路交通的进步使得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了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自首制度的适用以及公共交通道路的认定、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定问题。本文以真实案例为例,阐述了上述问题。对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4.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蓬勃发展,车辆拥有者也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呈上升趋势。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使死者得不到赔偿,伤者得不到救助,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195.
196.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43-47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97.
198.
目前,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加,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处于高发状态。本文对于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逃逸认定等事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199.
贝红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51-53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高发,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围绕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出现了诸多争议,其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也成为争议之一。本文结合真实案例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正确认定是否具有逃逸情节,并对存在争议的情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0.
论公共安全与驾驶路权之博弈——以杭州富家子飙车肇事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日发生在杭州的富家子飙车肇事案引起了境内外人们的关注。在对此案的关注之余,笔者冷静地思索了公共安全与机动车驾驶路权的冲突问题,认为驾驶路权是占有公共道路资源的一种特权,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妨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就必须加以限制.于是建议参照关国的相关立法,呼吁中国尽早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增设限制“飙车”的条款,依法封飙车行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