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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吴贤生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6(2)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行刑法中其仅为量刑情节,以第三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处罚相对较轻,起不到预防和制止的刑事效果。而且这与犯罪构成及刑罚的理论是不相符的:肇事者逃逸时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身权利,已转化为故意犯罪。这些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2.
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鹏飞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32-34
参照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即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其侵犯的一般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逸的行为,逃逸的空间要素是交通事故现场。 相似文献
93.
余云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1):126-131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比例迅速攀升 ,随之而来的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行为也层出不穷 ,原有的 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将就该解释出台后所引发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94.
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使传统水上航运的地位日渐突出,同时,水上交通肇事犯罪事故也不断增多,而现行法律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因此,有必要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95.
96.
97.
98.
99.
浙江高院于2009年8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相似文献
100.
从刑法分则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来看,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情节对适用哪一档次的法定刑起决定作用。因此,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既具有定罪功能,又具有量刑功能,而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后会产生哪种功能,取决于交通肇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