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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的纪律时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也不符合教育学的规律,最终也不易达到教育的目的。法律对于体罚的明确、细致的规定能够使体罚得到良好的执行,并且通过用法律的程序控制体罚的过程,用法律的后果强化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执行学校纪律,实施体罚这一教育措施,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体罚是否是出于教育目的、学生的个性特征、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体罚应当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于超出体罚的教育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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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一学校将听古典音乐作为新的惩罚手段,没想到此举效果非常好,“坏孩子”减少了一半。
在当地的韦斯特帕克中学,校长利用古典音乐惩罚学生。他会要求问题学生听两个半小时的古典音乐,曲子包括威尔第和莫扎特的作品,而且学生边听还得边抄写校长中意的诗集。自从采取这一惩罚措施后,问题学生从4年前的50—60人减少到了目前的20人。“音乐惩罚”取得了相当可喜的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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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规定。本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新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至今很少公诉、审判该种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典的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种犯罪行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就其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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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一起由老师体罚学生所引发的案件,以其巨额赔偿在当地引起了巨大震动。这一案件前后历时三年,两级法院共下达八个判决、裁定及调解书,赔偿数额高达31万,给人的教训和警示实在是太深刻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