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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裴苍龄 《法商研究》2012,(5):103-109
所谓"污点证人"指的是同案被告人。将这样的人看作证人,在我国是混淆了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界限,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是混淆了旁证人与亲证人之间的界限。因此,学者们所说的"污点证人"根本就不存在。通过作证豁免这种诱供式的"作证"方式,实体中的一案变为程序上的两案或多案,实体中的犯罪侵害人变为程序上的证人,这实质上是程序上的造假,而一切造假行为都是违法的。据此,我们应该确立程序不能改变实体的原则,坚决摈弃所谓"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制度尝试。  相似文献   
262.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取证时一些了解案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出于各种原因,有时不能如实提供情况,甚至拒绝作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法律不了解。我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公民的作证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拒绝作证或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重申了这一原则规定,并将其具体化。如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  相似文献   
263.
王婧 《政法论丛》2012,(6):121-12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负有作证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针对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机制存在疏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亲属间的作证特免权,完善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考虑到证人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今后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借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  相似文献   
264.
宋国涛 《证据科学》2013,(4):486-493
实践中的行政证明可划分为行政确认性行政证明和作证性行政证明两类。行政审判中将行政证明一概作为书证加以审查认定实质上是一种误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证明的类别相异.其证据形式也应当区别对待。将作证性行政证明归入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是解除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面临困境的较好路径。  相似文献   
265.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与律师伪证罪问题密切相关,在规范律师执业中作伪证的同时,我们应注重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建立.律师的豁免权和刑法要不要规定以律师为主体的犯罪是两个问题,我国刑法第307和第310条的规定已经能对律师执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律师伪证罪.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在于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因此,在防止律师伪证的同时,要使律师受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尊重,关键还是在制度上确立律师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266.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仅赋予了配偶、父母和子女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并没有真正免除这些近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近几年司法实践表明近亲属证人的诉讼权利亟待法律的保护,为了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近亲属拒证制度。  相似文献   
267.
闫真 《法制博览》2013,(7):63-64
亲属拒证权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很多国家的刑事法律都涉及到该制度的规定。我国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此规定与我国人情事理有很多冲突之处,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缺失亲属拒证权制度而引发的问题比比皆是。虽然在新设置的一百八十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但是本条并没有排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作证义务。本文从设立亲属拒证权的理念出发,对比古今中外的亲属拒证权制度,提出构建我国亲属拒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此权利的具体设置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68.
子浩 《人事天地》2008,(11):54-54
原名鲍继焕。原籍安徽歙县,1922年11月生于江西南昌,因战乱辗转到桂林,入读广西省立桂林中学,并开始救亡演剧活动。1941年入读位于桂林西林公园的国立广西大学法律系,同时积极参加校话剧团活动。次年他进入著名的广西省立艺术馆。1948年他去到香港,开始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269.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证人不愿出庭的情况比比皆是,这样既造成我国目前的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又有悖于立法的原意。为何会出现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而又如何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文认为应当完善我国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270.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亲亲相隐"持否定态度,但"亲亲相隐"精神并不必然与现代法治相违背.现代许多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仍存留有容隐权的相关条文,而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的容隐制,在中国现代社会究竟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与可能?容隐制存在的根据到底是什么?我们如何来对待它的历史以及在西方的境遇?本着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我国古代和西方容隐制度,我们发现容隐制的存在不但反映了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社会关系与文化观念,在现代社会同样也有深厚的立法基础与现实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容隐权制度,有益于观照传统,维护亲情,促进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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