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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临澧县农户借贷行为调查的结果及中国人民银行临澧支行的相关数据分析,要规范农户借贷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以理性的态度看待农户的借贷行为;二是正确引导规范,将农户借贷资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三是加强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四是明确职责,联合整治、鼓励合法的农户借贷,打击非法借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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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与运作方式频频遭遇刑法评价上罪与非罪的拷问.刑民分界问题成为处理该领域案件难以回避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拆标行为、担保行为中的刑民分界问题.处理刑民争议案件应坚持一定的理念与原则,实体法上应贯彻刑事优先理念,“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的观念不适用于刑事司法层面;程序法上应根据涉案标的是否具有同一性,妥善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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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一以物抵债协议型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一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165.
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国古代法律 (如唐代律令 )对契约的规制或指导 ,在总体上是 :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 ,部分的则由法律调整。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 ,并承认它的规则。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和契约实践表明 ,契约内容和契约活动是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国家通过受理 (官为理 )、不受理 (官不为理 ) ,表达契约自由的限度 ;并有质物处理、保人责任等程序性的和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 ;律令规定往往是相衔接的。但在实践中 ,契约内容对法律又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质物交付与处理、保人代偿等问题上 ,这种冲突都比较明显。契约中还有“抵赦”条款 ,专门应对国家对私人债负的赦免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66.
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与广义证券投资相关的证券化趋势。现有调整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有非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主的刑法调整存在明显缺陷,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需要做证券法角度的改进。解决制度性的非法集资问题,必须确立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标准,扩张合法融资途径,将公司企业的经营性、证券性投融资行为归于证券法调整。引导证券化民间集资关系转化为民间证券融资关系,通过证券融资的规范调整,调整民间融资的行为,用是否违反证券法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7.
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民间借贷立法应当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一般规范与分类规范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在重点借鉴美国、英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古代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应当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并制定专门性法律文件。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只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且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商事借贷行为进行规范,重点是对主体准入、放贷利率、经营区域、放贷人的资金来源等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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