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01.
吴琪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64-67
计算机犯罪现象日趋增多,犯罪嫌疑人为掩盖其犯罪行踪,常常恶意删除或破坏有价值的证据。而恢复被删除的信息则是取得证据和犯罪线索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犯罪取证中了解数据恢复原理对正确分析出案件所需的电子证据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2.
近年来,网络有偿删帖已呈蔓延之势,特别是在微博得到普及后,网络删帖的市场越做越大,形成一条巨大的产业链。操持此业的网络公关公司,通过利益分成的方式与门户网站的从业者捆绑在一起,向需求者提供服务。专家表示,有偿删帖这种人为控制信息传播的做法,压制了公众的投诉维权和媒体的正常监督,恶化了网络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但有偿删帖是否违法,目前仍难有定论,对网络公关公司的定性仍属灰色地带,也是互联网管理遇到的一个新问题…… 相似文献
103.
开学了,拿到人教版初一语文教材的老师们发现,课本出现了不小的变化:30篇课文中,9篇被更换,单元顺序也做了较大调整。删掉的课文包括鲁迅先生的《风筝》。 相似文献
104.
8月11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说,美国政府决定推迟原定当天把朝鲜从支持恐怖主义国家名单中删除的计划。人们记忆犹新,今年6月26日朝鲜向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主席国中国正式提交了说明其核计划的申报清单。当天,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将把朝鲜从美国制定的支持恐怖主义国家名单中删除,并终止对朝鲜适用《敌国贸易法》等制裁性措施。6月27日,朝鲜炸毁了其宁边核反应堆的冷却塔。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朝韩俄日六国的代表团团长7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就全面均衡落实朝鲜弃核第二阶段 相似文献
105.
李立强 《共产党员(沈阳)》2009,(11)
受到广泛关注的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最终未能进入人大立法程序。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 相似文献
106.
刍议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专利间接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政府、法院和电商在近年都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而针对电商专利间接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成为了三方举措的“最大公约数”.对于专利侵权的类著作权“避风港”制度,虽然受到新近立法的推崇,但其中所涉及的侵权通知应具备的条件、反通知、必要措施的界定和错误通知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尚未明确.同时,在“通知—删除”规则下,专利行政部门、法院和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动机制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7.
“网约工”由于身份属性多元不能全部被认定为劳动者,现有的劳动法机制无法完全解决平台用工中算法管理和数据处理带来的新问题,所以需要另辟蹊径,探索通过数据法保护其劳动权益。为了保障算法透明,设置平台算法信息披露义务有其必要性。预防算法压榨则需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算法的核心指标,并提供工作条件影响评估等制度支持。而应对算法歧视,不仅要从算法设计入手,避免对“网约工”的透视,还需要有对重大决策的人工干预和审查机制。平台用工的整个过程伴随着各种“网约工”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网约工”可通过主张各项数据权,包括就“黑箱”行使知情权和算法解释权、就违法差评行使删除权、就用户评价行使可携带权、就证据材料行使查阅复制权,依法与平台抗衡。 相似文献
108.
刘文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5):39-57
网络暴力有其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点,容易导致被侵权人面临维权困境。其中,网络匿名性既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危险,也让受害人陷于难以追责的境地。网络暴力的整体氛围可以令被侵权人的努力沦为一场“打地鼠游戏”:查明的网暴信息刚被删除,新的网暴信息便纷纷涌入。被侵权人限于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能力,很难对所有网暴者发起维权行动,最终可能仅就其所遭受损害的一小部分获得救济。基于以上特点,尤其需要强调平台对其所开设虚拟交往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平台担负的是“依通知而删除”义务,而在那些平台已经注意到特定信息,并能从中判断侵权的存在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场合,则应当主动采取处置措施或进行核查。其次,根据发生网络暴力的危险性大小,平台负有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网络暴力发生或蔓延的义务。再次,平台还应当负有为网络用户建立自我防护机制的义务,实现用户对专属空间的支配,更大程度减少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平台防范网络暴力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09.
尹少成路禹臻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3,(5):23-33
在开放数据中请求删除涉及本人的信息,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对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多元价值、风险及现存法律规定局限性的分析,提出在当下我国公共服务水平及大数据技术持续发展大背景下构建个人信息删除权之正当性与现实必要性。对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的内容设计主要包括权利与义务主体、权利行使与限制及侵权损害。在权利主体为自然人的基础上应进行适度扩张及构建政府部门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的双义务主体模式,构建专门数据审查机关及审查标准,以传统经济财产损害及赔偿为基础、以放宽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为突破,将“风险性损害”纳入现有侵权损害应对体系,实现对删除权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110.
王锋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3,(5):121-128
记忆与遗忘是个体不得不面对的矛盾,也是社会不得不直面的矛盾。对个体来说,生理性遗忘机制维持记忆与遗忘之间的平衡。对社会来说,遗忘成为一种社会性宽容机制。但就整个社会来看,即使借助语言、文本甚至是现代模拟电子信息来增强集体记忆,遗忘仍然是常态,而记忆则是例外。数字化记忆使社会的全面记录成为可能,全面数字化意味着在数字化背景下,遗忘成为一种奢望。社会的全面数字化要求引入删除作为一种社会性遗忘机制以维持数字社会中记忆与遗忘之间的再平衡。这就涉及谁拥有删除权,删除权力在权力主体之间如何分配,如何对这些权力主体进行有效监督等问题。显然,这种权力分配及监督不可能是工业社会基础上的完善,而是数字社会下的权力结构重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