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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的策略升级,网络服务商完成从稚嫩弱小到发展壮大的面貌转换,这些共同导致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继续平衡三方利益,尤其不利于用户表达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网络用户的表达权益、提高网络盗版的治理效率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必要引入基于实质审查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实质审查义务,应依据理性人标准而非侵权可能性标准予以判断,且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实质审查义务。鉴于实质审查给网络服务商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要求其遵循程序均衡、程序透明和程序便捷等基本法律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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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红 《理论学习(山东)》2006,(2):27-27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使用和网络之间信息传输的急剧增长,人们在得益于网络加快业务运作的同时,其上网的信息资源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或被删除或被复制,数据的安全性和自身性的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在我国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所以说,信息资源网络安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一、网络安全的定义及分类。网络安全从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信息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性正常的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广义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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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朋飞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2,(1):73-80
《电子商务法》中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来保护知识产权,该规则移植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电子商务法》将其从著作权保护领域扩大适用到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领域。《民法典》的颁布对该规则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并未改变其基本流程。面对电商领域严重的恶意投诉情况,有必要改进"通知—删除"保护规则,引入电商平台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初步裁判,以充分发挥电商平台的作用,均衡权利人和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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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润宸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8(4):83-88
伴随着各类商家电子入驻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成为了可涉面积较广的侵权方式,因电商已经走进千家万户,这成为了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为预防、惩治商标侵权行为,树立"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文章在分析电商平台上侵害商标权情况与已经采取的技术保护、法律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路径,在分析典型案例后总结了惩罚性赔偿考量因素,提出了建立商标侵权事先审查机制、电子商务纠纷平台解决前置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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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使缺乏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应该从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权力,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移除规则,建立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以及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等方面促进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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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2011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就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制定明确表示,考虑到居民、网民普遍反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中"居民不遵守分类要求将罚款"的条款已被删除。该条例11月有望表决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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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74-83
网络信息侵权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领域,《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也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有关的网络信息是指一种描述或记载,由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表达,体现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特定权利主体的可识别性特征以及相关联的事实、事件。网络信息的规范需要公私法协同,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在规范制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网络信息侵权责任需要识别侵权责任人,在实名制框架下查明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与信息在网络中的发布、转载、存储、携带、删除等密切相关,并关联到被侵权主体的具体权利。在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中,我国采取接近欧盟GDPR中的避风港原则,在实务适用中可采取查明删除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建立履行规则,同时通过严格责任来认定侵权过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