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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调解指纠纷发生后,由第三者主持,依据社会共识和一定的规范,进行劝解,促使发生纠纷的人协商解决争端。①调解是中国自古以来化解民事纠纷的基础性措施,具有传统性与制度性两大特点。称其传统是因为:调解不但在中国古代社会普遍适用,而且其并未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终止而消亡,直到当今,调解依然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并被广泛用于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其符合 相似文献
172.
"证讼"是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含义是"证实讼争"。在通常诉讼时期,证讼是指诉讼双方在裁判官面前对讼争事项的确定,意味着法律审的终结和事实审的开始,陪审员必须依据证讼中确定的争点进行判决、使针对同一案件的诉权消灭以及使新债代替旧债,这些效力构成后世"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最初雏形。进入非常诉讼时期后,诉讼二阶段的区分不再存在,证讼的术语虽仍得保留,但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的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其重要作用已成为明日黄花,其效力部分前移到起诉阶段,部分由判决替代。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区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做法以及诉讼标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理论等方面,无一不受到证讼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3.
2016年我国非讼程序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上都有长足的发展.但理论研究中仍然存在着研究方法相对单一、基础理论供给不足、没有重视程序的体系性等问题;司法实践上,存在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中忽视审判作用的倾向、重视纠纷解决但忽视纠纷预防、重视机构或者人员的分离但忽略程序分立等问题.理论研究中的问题应当通过强化基础理论研究与比较法研究的方法予以矫正;司法实践中关于非讼程序改革应当注重构筑独立的、自足的、具有自身体系性且不同于诉讼程序特点的程序. 相似文献
174.
郝振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96-104
基于解决自身逻辑性矛盾及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需要,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非讼事件程序法原点的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在实施百余年后于2008年9月19日经历了第一次全面修改。它虽然维持了职权主义基本构造及简易、迅速的特点,但在非讼事件程序法典的体系化及强化关系人的程序保障上着力很多。改革后非讼事件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进一步得到扩展,成为与民事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程序。这对我国民事程序多元化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75.
古代巫蛊之术乃杂糅盟诅、仙怪、道家、谶纬而成。隋唐时期,宗室官僚敬事鬼神,笃迷厌胜的左道信仰观念,成为刺激了巫蛊犯罪大肆泛滥的直接动因。司法实践中,巫蛊、厌魅行为交错丛生,史籍常以"巫蛊"、"厌蛊"等概称。在司法检验层面,厌魅者破坏偶人、书写符谶,法司易于勘察取证。相比之下,关于蛊毒的勘验判断显得较为困难。晚至隋唐之际,似尚未出现确切的蛊毒司法勘验标准。 相似文献
176.
赵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1):39-43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是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上提出的重要观点,其中的关键在于创新。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础之上,引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在通用的非讼程序,特别是结合我国现有的特别程序进行整合就是一种程序创新。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非讼程序理论,充分发挥非讼程序提前介入社会生活,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化解纠纷的作用,结合现有的特别程序规定,丰富我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为中国的当事人提供一种更有弹性、更加灵活的纠纷处理方式,也为我国法院提供一种提前介入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与途径。 相似文献
177.
道的价值理念认为,万事万物皆有阴阳两面,如大与小、强与弱、争与让、得与失等,唯有通过节欲自律的"无为",方能消解灵肉之际、人人之际、天人之际的关系冲突,达致阴阳平衡的和谐秩序。受其影响,中华民族养成了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落实到法律生活中,则体现为人们不愿单纯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进而逐渐形成"无讼"的法律实践传统,以维系良好的人际氛围,并展现"不争善胜"的人生智慧。在法律万能主义受到挑战的今天,"无讼"的精神价值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8.
179.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追求。7月24日,由《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司法的社会责任—以打造‘无讼社区’为研究视角理论研讨会"在厦门举行,来自全国30多家法院的代表和数名学者在会上论道"无讼"、畅谈司法的社会责任。现摘取 相似文献
180.
中泰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良好,这表现在双边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迅速发展上。但是,近几年来,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随着到泰国的中国游客和中资企业的不断增加,泰国社会舆论中出现了一股厌华情绪。本文将分析这种情绪的表现和产生这种情绪的根源,并向中泰双方决策者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