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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79条和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实务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基本不持异议.但由于裁定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对裁定如何监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莫衷一是,加之非讼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本文试就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262.
张箐 《法制与经济》2010,(16):133-13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影响着中国从古至今的人们,现阶段的法律基础教学也深受其影响。当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法律基础课程被寄予更多的关注,望作为传统社会治理思想之一的传统法律文化能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263.
按照传统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理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诉讼法理.然而,小额诉讼程序完全适用诉讼法理,无法实现小额诉讼所追求的诉讼效率价值.在诉讼过程中,只有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才能达到简易、灵活、迅速、低成本解决小额纠纷的目的,从而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因此,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在适用诉讼法理的同时,应当部分地适用非讼法理--职权探知主义之部分采用、直接言词原则之限制、公开原则之限制与排斥、自由证明之采用等.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中部分适用非讼法理,但也应当给予小额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264.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在第一审普遍程序基础上的简化,然而由于小额程序的独特性,使其简易的特点更为突出。为了追求诉讼经济及程序简便的目的,须尽快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构建该程序时,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管辖法院,同时应注意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时的中国特色因素。  相似文献   
265.
申明亭有两大功能:一是公告法令、恶行,预防犯罪;另一个是通过调解达到息讼无讼的目的。而这些正是我国古代无讼思想的内在要求。这一思想有三大核心:一是"明刑弼教"的思想;二是劝民息讼、止讼的审判思想;三是运用调解定纷止争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于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66.
王名海 《法制与社会》2011,(19):293-293
李庄案的诸多评论中频繁出现"讼棍"一词,首先要对所谓"讼棍"进行分析,通过对中国古代讼师的研究,结合现行律师制度,简要分析讼师与律师的区别,对律师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267.
明清时期,我国一些区域尤其是江南地区是否已如学界所言形成了“健讼”民风?徽州文书特别是诉讼文书档案并未证实。透过徽州文书可以看出,州县司法由于理讼效率低下、民刑程序不分、贪腐横行及交通困阻等因素,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讼累。在官司讼累余悸之下,百姓自然形成了通过民间调处尽快了结纠纷的选择偏好,在州县司法的告诉前、审理中与判决后三个阶段,民间调解均发挥着全方位的重要作用。这一偏好的形成,与民间调处成本、低效率高,官府对民间调解的鼓励依赖,以及民间调处更有利于修复关系等原因有关。传统官僚政治体制的公共服务能力(特别是理讼能力)的严重缺陷,只能由民间社会的有限自治功能(特别是解纷自治功能)来加以弥补。  相似文献   
268.
尤陈俊 《法学》2007,(3):71-80
作为明清社会“健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大量词状被递交到当时官府的情形引人注目。撰写词状往往需要颇为专门的知识与技巧,而这些词状的作者又是从何处习得?现藏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的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等稀见史料表明,以传授词状撰写之道为主要内容的讼学知识在明清民间的流传颇为广泛,当时的普通百姓若想获得诉讼文书范本亦非难事,晚明时期更是如此,尽管其传播途径在清代日趋缩小,但却始终未被彻底堵塞。  相似文献   
269.
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洪浩 《法学》2006,(11):135-142
非讼方式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与诉讼方式并行不悖。其在解决纠纷中有着低成本、高效率、全面性、易执行的特点;这与转型期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性质与特点具有契合性。在我国推行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正当性,非讼方式应成为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同时,非讼方式的有效运作需要与国家司法权协调互动。  相似文献   
270.
法院调解应予摈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姚玲 《中国司法》2000,(4):35-36
引言 法院调解,即法院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性调解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长期以来成为我国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主要方式,并因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方式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古代中国无论意识的一种新的体现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认为是司法权行使民主性的典型方式。新中国成立之后,法院行使民事司法权被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调解为主”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律的基石。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该原则有所修改,但仍然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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