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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262.
笔者认为,政府擅自终结代表建议办理的做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从理论上讲,提出意见建议是代表的权利,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如果允许政府自主决定是否办理代表建议,就意味着政府可以放弃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这与职责不能放弃的公权行使基本原则相背.同时,提出建议作为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利,必然要求相应义务主体的履职行为作为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允许政府可以擅自终结办理代表建议,那么,代表的意见建议权恐怕会沦为空谈,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理相冲突,故擅自终结办理代表建议的行为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政府无权自行终止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 相似文献
263.
在旅游市场交易秩序的乱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得以出台,这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规定》通过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权利配置的再倾斜,对规范旅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效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并且必将继续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64.
黄长学诉金凤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系因伪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而引起,反映出的问题包括非典型性专利侵权的法律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性对案件判赔数额的影响等等。对此,现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缺少相应规定,通过完善该办法,可以增强其对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和专利实施许可行为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为避免出现以伪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部门应与科技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动态跟踪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独占实施状态和效果。 相似文献
265.
266.
267.
旅游格式合同从产生之初,就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旅游格式合同既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有"霸王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弊端。全文从旅游行业视角出发,运用法律分析方法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并针对性提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268.
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的制度平台上,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绑定。实现国家管控权利变动的政策目标,存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绑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两条进路。相较于二者绑定的现实选择,依循二者区分的进路,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控制相关合同的履行,由此权利转让合同即使未获审批,亦为有效合同。这便于助推合同机制的运作,相符于比例原则,且有利于合理分配因权利转让合同而产生之风险与负担,防范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厘清合同效力的长成逻辑,并采用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尽量对现行立法做出权利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269.
2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1)
正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