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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游宇明 《政府法制》2014,(26):55-55
清政府跟外国人做生意有个规矩,就是官方不与外商直接接触,而要通过民间的行商进行,当时广东就有“十三行”一说.行商既与外国人做生意,赚取利润,也替官方收取外商缴纳的税费,并向政府担保外国人合法经营.这样的生意带有一定的垄断性,本来应该非常好做,实际上并不是这样.1760年至1843年,广州先后有47家洋行开业,而在1771年至1839年间倒闭的却有37家,洋行平均寿命不足10年。  相似文献   
22.
张东海 《实践》2013,(6):2+49-50
伊泰集团始终坚持"四个不变"的原则,即坚持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集团公司党委是领导核心不变;坚持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向不变;坚持依靠广大职工,充分尊重广大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宗旨不变;坚持为地方和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做贡献的指导思想不变。  相似文献   
23.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将诚实劳动、工作和合法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耿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定义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实事求是的,符合实际的。当然,这几类人群之间也有不同的情况。比如。  相似文献   
24.
杨楠 《法学家》2023,(3):105-117+193-194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为合法经营”皆属于降低责任刑之情节。应准确把握“其他严重情节”的外延,严格解释“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个人信息,调整“情节严重”中行为人违法犯罪前科的规定,防止该特殊规则的适用空间被不当限缩。同时,行为人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即使因不满足其他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殊规则的,也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减少责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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