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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沉淀到社区,给社区建设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作为党的各项事业骨干力量的共产党员,能否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已经成为社区建设成败的关键。社区自管党员在社区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广大群众有目共睹。但是,关于在职党员是否也应该在社区内亮明其政治身份、融入社区建设之中至今上级党组织还没有明确的说法,致使一些党性观念不强的在职党员以种种理由逃避在社区内亮明身份或参加社区活动。作为一名社区党务工作者,我觉得这些在职党员的想法和做法的确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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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仕强在2004年2月2日的《经济观察报》上发表观点:中国式管理的三大主轴是“以人为主,因道结合,依理而变”。这三者的关键都是人,主张有人才有事,以理念来结合志同道舍的人,合理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凡事“依法办事”。实际上,中国的管理从来都是更多地以人为中心,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以事为中心。西方管理,首先把事情分门别类分析清楚,划分不同的部门职位,然后招聘合适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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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各地正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同时暴露出了该项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试着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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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程序,目的是弥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缺陷,使其“成年化”.因此决定了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抚慰与沟通,监督是其衍生职责,教育是其辅助职责.同时应当规定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不应偏向办案机关,更不能作为办案机关的协助者,并且需明确其应当享有的具体权利,以使得该角色能够真正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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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我国各地在办案中试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形成了多种模式,积累了实践经验,并在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央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予以固化。具体实施中,建议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人大牵头、综治委组织协调、政法机关与共青团、妇联、工会、教育、民政、社保、劳动、卫生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结合执法司法规范化、信息化,深化执法司法公开,完善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激励、培训和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履职能力建设,务求合适成年人到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冤假错案,同时预防办案人员被反诬、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的实际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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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群体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社会关怀和法律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弥补了程序法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部分缺憾,现阶段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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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年人到场制度.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旨在让第三方介入诉讼监督司法程序,是一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诉讼制度。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规范和完善这一制度,需要对到场人员进行限定,在通知到场中关注相应的程序注意事项,对于到场的成年人明确其到场的具体作用以及行使何种权利,作为检察机关还应在成年人到场制度中关注权力与权利的双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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