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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33(2)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该制度实践状况的考察,发现了部分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借鉴律师在场制度及亲情会见制度以构建相对消极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在办案机关询问、讯问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合适成年人除特殊情况外应维持倾听状态,而在办案人员请求或经办案人员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抚慰、帮助,此外还包括统一座次设置和对妨碍正常办案的行为的应对。相对消极不是全面消极,而是为了能够在阻力较小的情况下,推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质化,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合适成年人异议权、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加强治安案件监督等,最终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司法效率的兼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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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青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6):115-120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大修为契机,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在提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点的基础上,深挖此次大修给我们正在或即将探索的合适成年人在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带来的挑战,并试图寻找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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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源起的导火索为肯费特案件,深层动因是少年司法福利模式与正当程序保障价值之冲突。英国相关立法详细地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合适成年人选、职责和适用阶段等。与英国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规定尚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立法之经验,完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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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制度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发生,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在地区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完善合适成年人库建设,明确参与的诉讼活动及程序,并利用社会帮教制度和合适的物质保障,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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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这一词语来源于英国,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现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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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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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自己的爱情生活中深切体会到,对婚姻最好的哲学比喻即是脚和鞋的关乐,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最合适的,就是最好的。婚姻是个虚幻词,就像一个桌面,四条腿来支撑,根基不稳,桌子愈高,就愈危险。维系婚姻平衡健康的四个支柱是:性格、性、爱、责任感。这四根柱子的坚硬程度。制约着婚姻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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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离年底还有三个月,“用工荒”就提前出现了一面是用人单位急呼招不到人,另一方面求职者抱怨找不到合适工作岗位人数缺口占98.3%,几乎应聘者接近于零,“用工荒”从季节性变为了一种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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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自我感觉特别好的尖子生,再优秀我们都不要。”日本富士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主管田开亮说:“企业不是找最优秀的人,而是找最合适的人。我们要的是人品好、踏实的年轻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