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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出台,该规定理念先进、亮点突出。其对司法机关的机构专门化建设作了到目前为止最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突出强调跨部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健全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这是对我围二十余年少年司法改革成果的肯定,推动少年司法改革从以往的单打独斗转为各部门协同作战,推进各项改革走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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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经常被身边亲友问及"今年可以买什么基金",但总是感到很难立刻就说清楚,因为这里面包含的品种五花八门,风险收益程度各不相同。很多人虽然具备了很强的理财意识,但在面对众多品种选择时依然不知道自己应该投资什么类型的基金。这让笔者想起了下面这个理财小寓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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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法院在审理王某等四人诉县公安局撤销对其治安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动告知原被告双方可以和解。有人认为,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不符,且法律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台适吗?请谈谈你的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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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馨雨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2,24(6)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一直未真正建立.在旧刑诉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今年2012年3月新刑诉法的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上确立,是我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大进步.但合适成年人制度依然存在缺陷: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监督措施与制裁措施;父母作为合适成年人欠妥当.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科学构建,可以扩大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形成网络时代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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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是近年来我国司法界引进并设立的一项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一般由具有丰富专业社会工作经验的非公、检、法在职人士担任,参与刑事审理和诉讼过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审判时,若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合适成年人”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程序的规范,避免出现刑讯逼供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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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新增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章,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的重视。专章对实践中相对比较成熟的几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了肯定,如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公安部、高检院、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应配套规定,践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规定,这些规定增强了诉讼法的具体操作性,对于实践中践行诉讼法的规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但也有些规定比较模糊,需要我们通过加强理论和实践中的探讨进行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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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晨报》6月12日报道,北京未成年人刑诉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鉴于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尝试在未成年人审判中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这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内尚属首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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