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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大陆法系的案卷移送主义并没有排除法官预断,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但由于两大法系存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原则与制度机制,因此这并没有导致两大法系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不管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中,还是在我国当下的制度环境之下,很难绝对地认为我国现行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缺陷,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更为紧要的是加强庭审程序的建设,而不在于改革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追求绝对地排除法官预断或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222.
近年来,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扩大,国家与地区之间在经济、科技领域等合作日益广泛,同时在文化、教育等诸领域的交往也不断扩展。在文化交流中,由于文化前景的差异,必然带来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碰撞与冲突。由此,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展开了国际理解教育、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教育,以加深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适应。其中,在国际理解教育中,日本提出的"异文化间教育"的概论可谓颇具新意,确立了与以往国际理解教育、多文化教育不同的内涵与主旨。  相似文献   
223.
罗昆  李煌明 《思想战线》2005,31(6):87-90
宋明理学中的“孔颜之乐”不仅是儒家中的精神境界问题,而且也是儒家的至乐问题。与道家和佛家相比,儒家的至乐———“孔颜之乐”,既有与其他两家相似之点,也有其相异之处。通过比较儒、释、道三家关于“至乐”观点的同异,可以清楚地认识宋明理学中的“孔颜之乐”是区别儒释道“至乐”的标志。  相似文献   
224.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产生于相同的社会条件和理论背景,但两者出于立场和出发点的不同,因而没有成为"同质"哲学.而且,马克思在世时就有意识地划定了自己的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界限.20世纪,由于冷战状态和意识形态的对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处于隔膜状态.在世界进入对话时代的今天,两大哲学系统将呈现"异中求同"的发展趋势.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在哲学理念上发生转换承认哲学形态的多样性;促进哲学对话的自觉;丰富哲学的个性化,由此才能在顺应这一趋势中推动自身的发展,  相似文献   
225.
“求同存异”;提高“同”的质量,增进“同”的深度;弘扬“积极的异”,包容或化解、抑制“消极的异”;“求同”与“存异”要适度。  相似文献   
226.
论新经济时代资本的异质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经济是在过剩条件下 ,建立在人的智力和知识基础上的、由新技术革命所推动的经济持续发展与增长 ,人力资本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积累的唯一能动的载体 ,以其异质化的根本属性导致了资本形态的重大变革 ,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弥补了物质资本报酬递减的损失 ,进而形成了以收益递增机制为核心的新经济范式  相似文献   
227.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完善量刑程序。我国量刑程序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法律思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裁决具有较大影响力、未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等问题。需要将定罪量刑程序予以有效区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拓宽量刑信息收集的渠道、用证据增强说明力,吸收被害人对量刑过程的参与、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才能切实改变庭审虚化现象以期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228.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规制为法定证据类型,但随着庭审实质化情境下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适用,庭审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日趋强化。以记载言词表达为基础的辨认笔录不仅辨认机制存在内在缺陷,而且笔录制取严重违法违规现象频发拷问着笔录证据能力的合法性根基,辨认笔录不得不面临潜在的证据能力危机。化解辨认笔录面临的证据能力危机的关键在于全面梳理证据能力危机的实践诱因、探究深层的危机根源、建构起统一的辨认笔录制取与审查应用标准、完善混杂辨认与辨认见证机制、确立辨认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相似文献   
229.
刑事卷证以侦查卷证为蓝本,对刑事审判产生决定性影响。庭审严重依赖刑事卷证,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表现,同时使控辩不平等,庭审虚置化。其主要原因是官僚体制对文书档案的依赖,充分信赖公权力机关以及司法传统的影响。其消极后果是侦查卷证主导审判,庭审以刑事卷证为中心,庭外裁判也以刑事卷证为基础。要消除刑事卷证对庭审实质化的负面影响,就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庭前法官阅卷产生预断,庭审实现直接言词审理,对庭后裁判做出限制,使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  相似文献   
230.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现行立法确立了"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的作证规则。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与法官直接审理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囿于未成年人的"脆弱证人"身份,欠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庭证据调查难以实现预期证明效果。从实体权利层面,立法应强化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资格,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规则,重视作证能力的庭前审查。从程序保障层面,立法应明确未成年人以被害人和关键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并应享有作证豁免权。同时,从优化出庭作证效果视角规范依职权启动的出庭作证模式,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提供辅助手段,并关注未成年人出庭后的心理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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