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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措施,对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既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也受到执法机关的青睐:首先,在犯罪的"现代化"、"高科技化"、"产业化"以及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等形势下,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经济能力并使犯罪无利可图、得不偿失从而有力预防犯罪是一种适宜的刑事政策,因此,美国联邦一方面扩大了民事没收(civil forfeiture)的适用范围以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于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案"中的"反勒索与受贿组织法"(RICO)[1]对刑事没收(criminal forfeiture)予以恢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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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律职业者。如果当事人拖欠律师费,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侵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威和尊严,影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的机制性问题,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代理诚信制度、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连带责任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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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竞争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以《商标法》修改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标保护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商标法修改应当从商标注册、使用到保护的全过程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者不仅应撤销注册.而且要给予罚款;不得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标记,违者以冒充注册商标论,除责令改正外并应处以罚款;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要附加注册标记,否则在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要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再犯,可判处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假冒注册商标本身就属于性质严重的行为,不应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标权中的威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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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律师楼的运作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人情关系相对淡化,凸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提供法律服务与支付律师费之间的关系。1、以书面方式为主律师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除受理案件或其他必须面谈的事务外,很少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任何谈话、会谈、电话及其时间、地点、内容等以及律师行内部的工作过程如起草文稿、修改稿件、传真样稿、当事人在法律文件上确认签字等等,都会被律师行详细记录下来形成书面资料、文件,并一一编制目录,结案时均装卷归档。所以,即使是一般的法律事务如起草常用的买卖合同,其卷宗都很丰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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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近年来在美国被诉的案件的确越来越多。美国民事诉讼程序对国内企业来说是陌生的,证据开示过程繁琐昂贵,陪审团看起来缺乏理性,不利判决可能导致巨额赔偿,更不用说按小时计算的律师费。因此,很多企业视赴美应诉为畏途。然而,他们也忽略了另一个事实:在美国超过98%的民事诉讼都是在庭审前以和解或审前裁决的方式结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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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呼声日隆,律师费转付问题可以说是我国律师界近年明显的热点问题。2004年,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来自执业律师的人大代表专门提出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若干司法解释中也注意到律师费的合理转付问题。但同时在司法界对我国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持否定态度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律师费转付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是一个古老而成熟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否应该在我国推广,以及我国法律界如何适用这种制度,确实值得探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必要性认识从法理上论证律师费转付制度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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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诉讼案件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是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当事人委托律师打官司本来是想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委托事项结束后,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出现矛盾,乃至需要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本是坐在法庭的同一侧,现在却变成了对峙的双方,这种情况本是双方都不愿见到的。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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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诉讼收费规则配套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探讨了现行诉讼收费规则下如何协调诉讼收费与保障民事诉讼目的之间关系的难题,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现行诉讼费的缓、减、免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建立律师费有限转付制度;有效引进西方诉讼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