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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之规定。“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符应。实现个案正义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的密切配合与通力协作,对任何案件的判处都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针对是否具有索取、收受行为;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财物是否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经验法则,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相似文献
102.
103.
论心证的合理性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裁判主义作为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是人类在诉讼中追求真理时的一种虽非尽善尽美但却符合理性的选择。相对于人类诉讼史上的其他认证方式而言 ,依法官的心证来评判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虽然存在着内在的缺陷 ,但又是最理想的一种认证方式。因此 ,承认法官的心证只是承认了一个事实 ,同时也承认了法官的心证只有在一系列配套机制的保障下 ,才能实现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104.
如果心理不够健康,那么便常常会歪曲地理解别人善意的、正常的言行。例如别人赞扬他。他会怀疑是在挖苦、讥讽他:别人批评他,他又会怀疑是攻击他:别人不理他。他又怀疑别人是孤立他。狭窄的心胸使他无法容纳别人对他的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105.
本案有两个值得令人关注的问题.
第一,作为鉴定方法,应当选用安全尽可能没有创伤、风险的方法.如果鉴定方法本身就存在对人体有创伤、危害,应当禁止使用.法庭启动鉴定程序,就是因为案件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予以分析和判断,鉴定行为不能在原有损害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致害因素,如果鉴定方法一旦造成人体危害,不但不能明确被鉴定人原有的损害是什么,而且新造成的损害后果有谁承担责任,难以明确,这将使得法律纠纷的处理更加艰难.事实上在鉴定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情况,如采取损害、破坏的办法就可以一目了然,真相大白,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不会这样做.比如,患者疑自己的肾脏被切除了,如果鉴定机构实施剖腹手术,就可以弄清楚是原手术切除肾脏,还是发生了肾脏萎缩;消费者怀疑自己购买的商品不能经受外力撞击,如果鉴定人员直接实施外力撞击实验,就可以判断该商品能够经受多大的外力.本案卫生行政机关在判断患者卵巢是否被切除的问题上选用了腹腔镜手术探查,虽然腹腔镜手术风险小,但并不等于风险为零,试想一下,如果手术发生了意外或者其他并发症,其后果由谁承担,是患者,还是被告医院、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腹腔镜手术的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106.
107.
108.
109.
基于罗马刑事法的影响、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确认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渗透,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有利被告话语.作为英美法系中有利被告的程序话语是排除合理怀疑与禁止双重危险,作为其实体话语的是禁止事后法以及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与由此派生的从宽解释规则.英美法系中的此种话语虽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利被告话语一样是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表达,但其并非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话语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而不应互换使用.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研究者之间,就有利被告的有关话语所持的态度尚存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有利被告理念应该如何贯彻,尚未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
110.
核心提示:在办案实践中,运用谋略获取口供固然重要。然而,在面对直接证据并不十分充分甚至是"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利用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从而达到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才是我们急需面对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邢某受贿案中,面对缺少被告人口供这一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合理的推定判断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及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再结合间接证据相佐证,最后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论证本案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