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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情事变更的理论与实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不可预知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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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患者在医院走失 (丢失 )、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患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 ,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 ,附随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 ,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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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常情况下,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后,因一方原因导致违约的,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然而,现实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意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此时,受损一方该如何维权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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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超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2):81-82
情事变更原则在2009年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得以确立有着重要意义。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于"契约必守"原则的突破,本身有着一定的"不正当性",因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从2009年确立到现在,情事变更原则在实际的司法中适用效果如何,出现了哪些不足和问题。只有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适用,才能使得情事变更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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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在此情况下,若继续维持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基于我国商事经济交往的现实和立法现状,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应作较为全面的检讨.首先,应将"情势"改为"情事",并用"情事变更制度"代替现在的"情事变更原则";其次,应将公平原则而不是诚信原则作为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根据;再次,应当进一步规范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并使其同相关制度的界限更加清晰;最后,有必要在情事变更制度中借鉴"再交涉义务",以发挥其独特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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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的债法的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情事变更原则就合同的变更部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公裁。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制现状,合同法并没有采纳情事变更原则,但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将其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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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为现代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纳,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我国现行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已有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司法适用中,同样应当体现情事变更原则,籍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但在判决中不应直接援引,而应适用其上位原则——诚实信用或者公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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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概念难以界定而且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实际操作困难,是我国合同法引入情事变更制度在立法中遭受障碍的原因。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具有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作用,符合法律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理应在立法中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