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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规定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CISG第 79条是为应对缔约后情事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规定 ,但它没有采用各国国内法中既存的相应术语 ,而使用了一套独特的术语 ,由此引发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发生艰难情事能否适用该条免责 ?本文在分析两组应对情事意外变动的概念、第 79条具体规定后 ,将第 79条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不可抗力规则进行比较 ,最后得出结论 :第 79条之规定大体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规则 ,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后者 ,它基本不包括大陆法上“情事变更规则”的内容。除极个别情况外 ,发生艰难情事很难援引 79条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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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由于诚实信用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也应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的要件有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终审判决之前;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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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是合同法适用中的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不仅要参照其国内外立法及司法理论,更要在明确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情事变更的价值指向进行综合分析。如此,方可使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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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有效合同须予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然合同订立之后,可能会遇到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形的变化。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应用情事变更原则来修正合同法。所以本文认为在我国正在修订的民法典中也应该建立情事变更制度,以便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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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正在制度民法典,有关民法典的论争已经由民法典的体系如何编排逐步过渡到具体制度的安排上。本文试图对争议较多的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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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的双重机能在于:使受害方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回复其交易自由,同时剥夺合同违反方的期待利益.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既存在重要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解除不以归责事由为必要.在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原因体系方面,应增加情事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应将违约解除单独列出,并设置一般违约解除条款统领违约解除;增加预期违约制度的履约保障程序,取消不安抗辩权.细化解除的法律效果,增强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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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合同法》虽最终未确立这一原则,但情事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难免发生,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中经常发生。因此,对这一原则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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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1):63-66
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在国外被普遍适用,但我国一些学者以稳定经济生活秩序等理由排斥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我国将来的立法也应承认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但应防止该原则的滥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