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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中极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最富争议的法律原则之一。该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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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当代债权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 ,其与不可抗力、英美法上的合同目的落空等制度相似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它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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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以来,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随着"国十条"和新"国四条"的颁行实施,全国各地又出台了许多地方性配套细则.这些政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政策变化而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明显增多.当政府政策变动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有助于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合同公平.但情事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点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详加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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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设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3,(6):102-105
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与诚实信用、不可抗力相比,情事变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长期以来,我国虽无相应立法,但却存在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为了避免情事变更原则被滥用,在采取谨慎态度之外,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其具体适用情况的研究探讨,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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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玲在自己的一篇小说后面加了个后记:"我为了写这么篇东西,破坏了两个人一辈子唯一的爱情……‘是我错’,像那出流行的申曲剧名."这篇小说叫做《殷宝滟送花楼会》.今年3月份,张爱玲遗产继承人宋以朗发表在《南方都市报》的文章里石破天惊地告诉我们,《殷宝滟送花楼会》的男主角,那个神经质的音乐教授的原型,是著名翻译家、评论家傅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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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学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3):106-109
情事变更现行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曾在《合同法草案》第四稿第76条第一款中对该原则规定了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在学理上,它是作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事由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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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制度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大陆法关于情事变更制度主要有情事不变条款说 ,法国的不可预见理论和产生于德国的几种学说 ,还有法律制度说、诚信原则说。我国情事变更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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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4):41-52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不愿履行金钱债务,而债权人坚持实际履行。依据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区分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三种典型情形。对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法定解除权规则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无法适用;允许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在价值判断上也不正当。不过,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如果满足情事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借助情事变更规则,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直至变更、解除合同。但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借助减损义务规则限制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倒逼能够合理进行替代交易的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进行替代交易,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更为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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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本文通过对“情事变更原则”进行组织的历史考察与横向的国际对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合同法》取消了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实为合同立法的一大缺陷。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它旨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因出现情事变更而导致的显失公平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及经济流转秩序。《合同法》取消情事变更原则,对维护我国交易秩序的安定不利,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作者建议,应以司法解释确立《合同法》草案第77 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以弥补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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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装修改造后的一接商场东区(面积755m^2)租赁给乙方经营日用化装品系列。租赁时间为,从一楼商场改造装修开业后起到2006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74万元。订金12万元,协议签订时即行交纳,租赁开始后转为抵押金。若甲方违约,届时不将场地租给乙方,乙方有权让甲方收购柜台、货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