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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原告余某(女)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某(男)每月给付其扶养费600元,直到其死亡。原告称,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长期分居,原告有残疾,并且是一个没有任何生活技能.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妇女。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上涨,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扶养费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而被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又在外务工,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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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离婚的经济成本主要包括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夫妻一方支持他方在婚姻期间获得个人执照、学位的经济补偿,离婚扶养费的支付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其中1997年北卡罗来纳州法院作出了首例要求“小三”赔偿的判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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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享有受扶养的权利并承担此义务。婚姻关系一旦终止,理应尽快了断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定条件下原配偶仍然承担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国内外有关离婚后扶养请求权基础的相关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离婚扶养费请求权产生的根据,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离婚后扶养费请求权应以离婚夫妻之间公平分担因婚姻产生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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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与做法,既存在设计条件过苛、保护不力的不足,又不合时宜,应有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制度对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经济需求给予救济。作者主张,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以公平地维护婚姻双方离婚时各自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与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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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排斥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三个理论误区:其一,对《墨西哥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二,对《德国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三,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家庭法的错论。上述规定由于与现实的司法操作存在一定隔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问题。从域外立法现状来看,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这种安排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和避免义务人不受权利失效制度保护的积极意义。我国应全面认知墨西哥立法例,且应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适当时机调整《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