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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尹恒 《中国律师》2009,(10):53-54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原告余某(女)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某(男)每月给付其扶养费600元,直到其死亡。原告称,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长期分居,原告有残疾,并且是一个没有任何生活技能.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妇女。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上涨,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扶养费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而被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又在外务工,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8,(2):40-48
当今社会,已由过去之大家族生活模式走向小家庭模式,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之核心家庭。家庭之功能,其中之一即为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尤其重要,盖未成年子女尚处成长阶段,仍在学习,不具谋生能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系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篇第五章设有扶养之规定,共计11个条文,在父母以外之其他亲属与未成人间之扶养,固有其适用,然而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是否有适用,容有疑义。  相似文献   
13.
在美国,离婚的经济成本主要包括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夫妻一方支持他方在婚姻期间获得个人执照、学位的经济补偿,离婚扶养费的支付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其中1997年北卡罗来纳州法院作出了首例要求“小三”赔偿的判例  相似文献   
14.
冉启玉 《前沿》2010,(20):81-8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享有受扶养的权利并承担此义务。婚姻关系一旦终止,理应尽快了断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定条件下原配偶仍然承担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国内外有关离婚后扶养请求权基础的相关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离婚扶养费请求权产生的根据,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离婚后扶养费请求权应以离婚夫妻之间公平分担因婚姻产生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基础。  相似文献   
15.
《公民导刊》2008,(5):41-41
身体健康就不能获得扶养费赔偿吗? 问:我家在农村,我儿子2007年4月在重庆因车祸死亡。在协商赔偿费时,肇事方要求我老两口出具劳动部门作出的“已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否则就不愿偿付我老两口的扶养费。我和妻子虽然都六十几岁了,但身体健康,能走路能干不重的活,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是办不到的。我身体健康就不能获得扶养费赔偿吗?  相似文献   
16.
我国应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与做法,既存在设计条件过苛、保护不力的不足,又不合时宜,应有一种更公平合理的制度对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经济需求给予救济。作者主张,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以公平地维护婚姻双方离婚时各自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与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7.
徐国栋 《探索与争鸣》2023,(10):115-125+179+2
《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排斥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基于三个理论误区:其一,对《墨西哥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二,对《德国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三,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家庭法的错论。上述规定由于与现实的司法操作存在一定隔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问题。从域外立法现状来看,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扶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这种安排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和避免义务人不受权利失效制度保护的积极意义。我国应全面认知墨西哥立法例,且应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适当时机调整《民法典》第196条第3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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