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335篇 |
免费 | 4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3篇 |
世界政治 | 4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85篇 |
中国共产党 | 42篇 |
中国政治 | 168篇 |
政治理论 | 9篇 |
综合类 | 24篇 |
出版年
2023年 | 2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5篇 |
2020年 | 2篇 |
2019年 | 1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4篇 |
2014年 | 23篇 |
2013年 | 40篇 |
2012年 | 51篇 |
2011年 | 27篇 |
2010年 | 23篇 |
2009年 | 22篇 |
2008年 | 36篇 |
2007年 | 13篇 |
2006年 | 11篇 |
2005年 | 14篇 |
2004年 | 10篇 |
2003年 | 9篇 |
2002年 | 17篇 |
2001年 | 11篇 |
2000年 | 8篇 |
199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33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33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7)
三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永安市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07]1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洛溪水库大坝至上游洛溪水电站拦水坝水域及其两侧汇水陆域。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洛溪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相似文献
332.
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我们搭建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机遇。作为武汉城市圈的城市之一.黄石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大胆探索,率先突破,争取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而言。我们将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333.
33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3):3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刊登政府规章的标准文本。《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载内容: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市政 相似文献
335.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4):3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刊登政府规章的标准文本。《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载内容: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选登;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 相似文献
336.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4):3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刊登政府规章的标准文本。《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载内容: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选登;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 相似文献
337.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行政管制的衡平之道。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未经批准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生效,不再有合同无效的适用空间。不过仍须从行政审批的规范依据与具体类型这两个基本维度出发确定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范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缺乏上位法依据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二次引致”的方式成为影响合同生效的依据;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类型应当被目的性限缩为行政许可审批,属于行政内部管理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则应被排除在外。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与合同未获批准的法律责任应当被区别对待。前者经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报批义务未果时产生合同解除权,且损害赔偿范围宜被确定为“信赖利益损失+交易机会损失”,并以合同生效的履行利益为限;后者直接产生合同解除权,并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依据,按照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38.
本条规定了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请”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生的责任,可作为请求权核心规范,与其他条文一起完成请求权规范链条,为此应在体系之中,按民法规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构造。在法教义学体系上,应重新审视本条与预约、条件、同意(追认)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在适用范围上,一要注意基础行为与履行行为的区分,二要注意基础行为自身与前置行为的区分。在申请义务上,应作扩张解释,并灵活把握其主体及属性。在效果上,应综合考量批准要求之法规目的、信赖保护、机会损失等各种因素,妥当选择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厘定复杂的规范层次。尤须避免(违约责任进路下)缔约强制过于猛烈的影响。 相似文献
339.
王青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11-18
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应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两者相互矛盾体现出认定行为主体标准的不一致。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认定,应当改变传统的以“名义”认定行为主体的做法,而应以行为体现了哪些主体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并相应地对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