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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胡学军 《法学家》2012,(2):159-175,180
德国、日本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发展沿革及最新趋势显示,客观(抽象)证明责任的主导地位正在被能更好解释诉讼证明实践的具体举证责任概念所取代。这一趋势启示我国民事证据法的研究重心也应转移到以表见证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阐明义务、证明妨碍等制度为主要论题的具体举证责任领域,以这一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以实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信息最大化与诉讼公正。  相似文献   
992.
近年来,酒醉驾驶的问题受到两岸社会与相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极大的关注,本文以在台湾发生的一则经过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后、台湾“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不服而提出非常上诉、最终被台湾“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例作为起源,针对酒醉驾驶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各种争议问题,对台湾的司法实务与学说见解的观点加以说明、分析与检讨。本文认为,首先,本罪的本质虽然属于抽象危险犯,但所谓“抽象危险”乃“具体危险的危险”而非“拟制的危险”;其次,不能安全驾驶的性质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状况”而不是“客观的处罚条件”,并且不能安全驾驶的认定标准应该采“个别具体认定标准”而不是采“通盘认定标准”;且酒醉驾驶罪的故意内容“必须行为人对于‘不能安全驾驶状态’有所认识始可,而不是对于‘不能安全驾驶状态的评价’须有认识,亦即对于成为‘不能安全驾驶的基础事实’须有认识”;最后,酒醉驾驶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立法并不能真正有效抑止酒醉驾车的现象,而应该透过行政行为(包括彻底严格取缔饮酒驾车与举发、彻底的交通安全教育、驾照制度的修改等等行政措施、车辆的安全设计等等)始能达其抑止的效果,因此应将本罪除罪化。  相似文献   
993.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辨析——兼论刑法法益保护的前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军 《法律科学》2012,(5):113-120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高度危险源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刑事立法被要求前置,导致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增多,一些预备行为和过失危险行为被犯罪化。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经由抽象危险犯的形式被犯罪化,这也是法益保护前期化的集中体现。以此看待危险驾驶行为,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一律入罪,而是需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支援措施。  相似文献   
994.
刘玉梅 《前沿》2012,(18):158-160
生活美学研究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以2000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时期是中国传统生活美学研究,是认识论的生活美学研究,它把生活作为审美对象,研究人类的生活审美活动,是中国传统生活审美思想的延续.后一时期是西方话语背景下的生活美学研究,它借鉴西方生活理论和话语力求确立美学的生活本体、建构生活美学体系、解读中国美学与艺术问题等,是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生活美学研究.西方话语背景下的生活美学研究主要讨论了如下问题:生活美学溯源、构建生活美学的哲学根基;生活美学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意义;生活美学的合理性与何为生活美学;西方生活理论的应用;生活美学存在问题、对策及影响等.  相似文献   
995.
启蒙运动以来,崇高如何沟通人的审美与德性成为一个历史课题。康德的崇高理论不是一种对于与崇高领域相关的审美问题或道德问题的孤立疏解,而是与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自然领域的先天基础的先验阐明、在《实践理性批判》对人的真实道德状态的关注和对道德自律的论证联系在一起的。这不仅实现了从美学崇高向道德崇高的过渡,而且沟通了自然美与伦理美,确立了人的崇高生存的可能。  相似文献   
996.
对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律文书质量的企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997.
翻译不仅要建立两种以上文字语言间的对等关系, 而且还要在它们之间寻求一种美的关联、美的信 息和美的传递。翻译和美学关系紧密。翻译过程中, 必须遵从美学原则, 译作需具有美学价值。  相似文献   
998.
王小平 《求索》2011,(8):197-199
从接受美学转向了文学人类学的研究,沃尔夫冈.伊瑟尔的理论迁移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和一贯性,同时也体现出理论视野由微观的阅读反应的审美分析到宏观探究文学的人类学本性的显著变化。经由对文学存在的人类学动因的追问,文学人类学强调虚构化作为人类自我呈现和超越的重要意义,在"文本游戏"与"人类学展演"中,文学拓展了人类超凡的可塑性。伊瑟尔的"文学人类学"思想在欧美批评理论界远未赢得比肩接受美学的赞誉,需要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和检讨。  相似文献   
999.
马克思曾分别将人的本质界定为"自由自觉的活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和"人的需要".目前学界对人本质的传统解读方式或是过分强调人的社会性,或是将其定义为这三种特性的总和.实际上,上述三种结论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相反,它们呈现为一种不断扬弃和提升的进程.马克思对于人之本质的探索采用的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方法,最终在人之需要中实现了对人本质的全面、具体、历史的把握.这种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其抵制后现代哲学思潮的侵蚀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000.
高巍 《法学》2018,(4):36-47
法益原则有批判立法的功能,也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法益原则不能推导出抽象危险为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法益原则缺乏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定位,也不能依据不成文构成要素理论提供支撑,更不能基于个案正义破坏法的安定性。在违法判断阶段,法益原则缺乏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体系定位,且不能借助法益原则扩张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范围。因此,刑法教义学领域中的法益原则应当以方法论上的法益概念为基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具体到抽象危险犯中,法益原则可以通过对不同侵害法益类型的厘定和识别,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既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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