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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传播领域带来的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有着三百年历史的版权制度,因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而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网络版权的一些基本规则不仅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得以确认,各国立法和司法机构也大都通过立法和实践活动给予贯彻.但是,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具体的国家实体,无论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是使用者,需要的不仅仅是基本的网络版权规则,而是一个完整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本文旨针对网络版权的基本法律问题作实证分析和探讨,并进一步提出网络版权法律制度的规范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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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6)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为追究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从整体上应作广义理解,包括ICP与ISP,但第2、3款中的连带责任人现仅为ISP。若ISP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但不采取必要措施,它实际上就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不作为的帮助,与之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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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提供者利益分享实现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基因提供者应分享基因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因与研究者信息不对称且缺乏正当的提供途径,基因提供者的利益难以实现。从基因提供者利益难以实现的原因入手,分析了利益分享的原则,论述了利益分享的方式,并提出了利益分享的途径。只有找到具体完备的实施方法,人类基因提供者的利益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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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25-27
网络购物消费者具有特殊性,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特殊予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后悔权、知情权和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等制度的设计正是回应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诉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消费者权益为重的立法精神,能够有效改善网络交易环境,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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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台“删除”措施的滥用,而存在类似重复侵权这种特殊情形时,红旗标准的适用对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过高.我国应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合作机制,明确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根据通知中侵权初步证明材料的性质,选择性适用“正反通知删除”规则和“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同时明确反通知的适格要件,并审慎适用红旗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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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职工就业和国家税收的主要提供者,也是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细胞。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企业和企业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今天,本刊开始推出的例子,就是结合工业园区和企业自身产业特点,在不断做大、做强企业,打造名牌企业、龙头企业的同时,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自觉地尊重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开创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和谐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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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是建设高质量、高效能的领导机关的重要环节。素质是立身做人之本,也是成就事业的基石。机关干部处在上传下达的中枢位置、出谋划策的首脑位置、贯彻执行的落实位置,作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咨询者、信息提供者、事务协调者,必须适应机关工作多学科相互融合、多领域相互渗透、多技术手段广泛运用的特点,抓紧更新知识储备,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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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评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争论已久的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做出了判决。最高法院清楚地指出:“索尼案”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这样,自“分散式P2P技术”问世以来,围绕着P2P 软件提供者法律责任的争议终于划上了句号。而21年来有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最终的澄清。该判决是自1984年索尼案以来,影响面最广、也是最引人关注的判决之一。本刊在上期刊登了《“积极诱导规则”——从Grosker案看P2P侵权的新标准》一文后,本期继续推出《P2P软件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美国最高法院Grokster案判决评析》,该文更加全面的介绍该案的背景、影响、意义,希望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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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1世纪是生物科技时代,基因科技迅猛发展并带来巨大产业回报,基因已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资源,成为基因技术研究成果之源泉。人类基因蕴含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其利益关系涉及主体众多,就谁应享有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问题,各国理论观点纷呈,尚未求得一致。"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说"较好地克服了其他学说存在的不足,通过"告知后同意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了利益平衡:在给予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保护的同时,认可研发者对基因技术成果的权益;在承认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利益的同时,认可其他主体通过对技术成果的国家税收、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实现的间接分享,鼓励非金钱形式的直接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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