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1.
62.
就其本质来说,中国网络业不过是中国的超市业,他每天营业24小时,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大宗的商品交易,可他们的商品进货却从不付钱,卖出后也从不结帐,作的是无本买卖,可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著作权人们却在啼饥号寒,连农民工都不如。政府还会为农民工讨工钱,可谁来为著作权人向网站讨稿酬? 相似文献
63.
对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因原材料是基因研究的基础,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利益几乎得不到任何保护。这在一个基因专利动辄获利上亿美元的情况下,显得极不合理。虽然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为目的的,但是它也从来没有忽视物质提供者的利益,这在我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很多相关的规定。我们应该将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确定为物质提供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有利于基因原材料提供者与基因开发者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基因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64.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3):28-3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中,忽略了另一个责任主体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还存在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为责任主体的情形,因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担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后,还有其他可以追偿的责任主体,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并合问题。将产品责任规则应用到“互联网+交易”的责任规则之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致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在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具备后,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65.
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以“土豆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是信息时代新传播技术冲击传统版权制度的激烈表现之一。本文以“土豆案”为视角,分析了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版权侵权的责任形态、责任构成,并审视了新技术与版权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66.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定性较为复杂,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相关行为合理的刑法规制需要区别对待。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因无法适用《刑法》第285条第3款、第286条之一以及第287条之二,合适的做法是依据新过失论对其适用过失责任,同时通过立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依据;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因《刑法》第253条之一无法评价“合法获取、非法使用”的情形,使用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使用行为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牵连,应依据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7.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1999年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九大诉讼,引起各大媒体的追综报道。虽然这几起案件法院都已做出判决,但网上的法律纠纷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亦亟待解决。网络作为传统传媒之后的第四媒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展,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方式,使传统媒体受到巨大挑战,随之而来的诸如网络版权侵权的证据认定、管辖地的确定、网络传输权的设立、网络环境下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如何管理众多繁杂纷纭的网络作品,都成为已审理的纠纷中不曾完全解决或未涉及的问题,本期集中刊登了一些学术界、法律界有关人士的观点,虽或仅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或为一家之言,但却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途径。刊登这些作品与广大读者共飨,并希望更多专家、学者、法官参加探讨。 相似文献
68.
人类基因提供者利益分享实现的构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类基因提供者应分享基因专利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因与研究者信息不对称且缺乏正当的提供途径,基因提供者的利益难以实现。本文从基因提供者利益难以实现的原因入手,分析了利益分享的原则,论述了利益分享的方式,并提出了利益分享的途径。 相似文献
69.
70.
钟鼎文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5):46-48
随着科教的发展,人类基因已经是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自“人类基因工程”启动之日起,美国、日本以及欧洲诸国即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基因专利权争夺战。然而,基因是否应该被赋予专利权,基因专利权制度是否能够推动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是否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是否能够给人类带来福音都成为基因专利权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争论不休的话题。文章通过对基因专利权现袱的阐述以及对基因专利权制度利弊的比较,确定了基因专利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