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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国 《党员生活(武汉)》2008,(10):54-55
荆州孙先生咨询:我是一名个体货运司机。前几天.我在拉货途中正常行使,相向而来的一辆油罐车突然越过中心线斜穿过来,为避免与其相撞,我急忙将车开到路边.不料将路边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家人向我索赔。我找到油罐车方协商,他却说自己的车并没有撞人,不应承担责任。请问,油罐车应承担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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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保险人在车身之外被本车伤害,其应该兼具机动车三责险中“第三者”的身份特征,关于被保险人伤亡免赔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无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应该在保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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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奔 《共产党员(沈阳)》2009,(2)
常州市武进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重型车撞伤小学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学生因重伤休学一年,为此当事人双方对休学一年的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闹上法庭。后经法庭调解,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该学生4000余元,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补偿该学生9000元,作为该学生未来晚工作一年的误工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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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纳雍县维新镇一驾驶员开车撞伤路人后,不但不立即采取措施救助伤者,反而在片刻的犹豫后加大油门,对受害人进行再次碾压,致其死亡。这一事件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人们关注。
“宁可撞死,不要撞伤。”这是时下一些司机持有的“可怕”想法。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不仅在贵州,在全国其他一些省市,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时有发生。这种令人匪夷所思行为的出现,其原因何在?是人性的沦丧还是制度的缺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