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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路径导向上,注重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地位作用,以保障党中央权威,通过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统一来推进标本兼治,在继承传统与探索创新中健全制度体系,以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来引导改革目标。新时代进一步优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路径,关键在于一体推进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制度运行"闭环"。  相似文献   
132.
陈和华  叶利芳 《犯罪研究》2006,(4):29-35,40
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具有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对象特定性、目的与手段的特殊性等特点。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制度,社区矫正有着不同于监狱矫正的特殊意义。这种特殊意义可从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刑罚学的角度得到证实;同时,司法实践也证实了社区矫正所具有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相似文献   
133.
党内法规智库是新型党建智库的典型代表.当前,在党内法规智库由数量增加到质量提升的转型期,深入研究其总体现状、建设困境和发展远景具有重要价值.利用智库研究的一般方法,构建党内法规智库"外在形态—内在功能—学科范式—成果产出—综合评价"五维分析框架,对国内15家典型党内法规智库的建设现状予以实证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如下:现有...  相似文献   
134.
党内法规评估作为党内法规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既是发现立规不足、矫正执规偏差、提升施规实效的实践重点,也是理论界学术争鸣的关注焦点。通过对比分析中央与地方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内容和重庆市两次党内法规评估工作,发现其实践需求与理论供给之间存在学理之“体”和实然之“用”错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多元参与”和“责任相关”的主体构成差异、“条文要素”和“时空条件”对象选择差异、“宏观全面”和“举要删芜”的指标设计差异、“单向落实”和“统筹兼顾”的成果运用差异。对此,应积极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党内法规评估的理论回归逻辑和实践应对策略:一是回归制度,以责任导向系统界分评估主体;二是回归价值,以问题导向全面覆盖评估对象;三是回归现场,以目标导向精准衡量评估指标;四是回归治理,以效能导向多重落实评估成果。  相似文献   
135.
国防法是国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修订国防法,对于巩固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健全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防法。  相似文献   
136.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属于党的制度体系中的高级形态。将法律保留原则引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中形成的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对于加强党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首次规定了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并明确区分了党内法规的一般规范事项和保留事项。在党内法规的一般规范事项之中,只有党内法规能够对保留事项作出规定,对其余事项,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作出规定,但应当以党内法规为主,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要遵循党内法规优先原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准确表达其所欲表达之意,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第二款所规定的保留事项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37.
138.
闻刚 《法制博览》2023,(12):103-105
我国现行水法规体系在整体上虽已相对完善,但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重点论述和阐释现行水法规体系的缺陷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由于水资源管理的区域差异极大,因此以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社会环境尤其是水环境较为类似,且有地方立法权的特定行政区域为单位,探索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水法规,只要确实能够推动该区域的水法规体系完善以及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都堪称有积极意义的立法实践。本文针对现行水法规立法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结合H市实际提出建议,以期尽量回避和克服当前的困境,并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地方经验。  相似文献   
139.
《北京观察》2020,(8):16-17
郊区是首都发展的战略空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考虑到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工作,结合北京市生态涵养区建设取得的重要制度性成果,建议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40.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大量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并有逐渐扩张之趋势。这些规定内在并无统一的逻辑体系,严重影响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应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依据三个方面对“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进行限制和完善“: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性质较轻的故意犯罪;适用前后行为的性质应相同,2年内应至少受过2次行政处罚,对后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无特别规定之必要;在此基础上,统一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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