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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明确了我国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是司法与行政并举体制。然而,这种表面的"治"并不能遮掩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认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起始期限计算不统一、管辖法院有待明确、执行主体的确定标准不明、审查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急需立法之间进一步协调。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在现有法律救济中的暂停执行名不副实,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面临受案范围的阻滞,赔偿程序自身存在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差别对待。因此,我国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法律救济应当增加预防性救济,加强非诉讼审查,逐步实现裁执分离的普遍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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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14-18
一、莱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并议.应当根据民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否则即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相似文献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创制与施行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 相似文献
76.
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权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因对在先商标的持续使用而赢得的商誉,不至于因注册商标的出现而使其商誉归于无效。因而在奉行 相似文献
77.
《中国工运》2014,(12):54-54
案例:赵某是某机械厂的维修工,他与厂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双方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赵某需在机械厂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2011年11月,赵某离职。在职期间,机械厂曾安排其参加4次(合计15天)由供货商举办的培训,为其报销差旅费8662余元,培训内容为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操作。机械厂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不满3年即离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且无需支付他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共计3500元)。机械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返还在职期间培训费用8662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35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机械厂的请求。 相似文献
78.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我国社会法律趋于完善,对法律法规下的公证机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这种权利负责了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我国的法律规定十分原则化,强制执行现状令人担忧,许多的公证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司法建设。本文针对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79.
【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该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虽未明确中止、中断的有关情形,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限系可变期间。【案情】原告陈应龙。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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