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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经事先踩点,于2012年7月27日凌晨携带夹钳等作案工具在某小学工地盗窃施工使用的电缆。当李某使用工具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欲盗割铜芯线时,被巡逻的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破坏的电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12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行为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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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模糊性入手,分析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被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中的效果与不足,对该两条规定的不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并对如何更好的保护电力设备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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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相关司法解释虽已明确"危及公共安全"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没有确立"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标准,所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定罪纷争.基于这一阙疑,有必要对、"具体危险状态"能否作为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定罪的客观要件要素以及被盗、毁的电力设备及其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确立"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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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入手,透析破坏电力设备罪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标准的涵义及实践中收集证据的标准,甄别了该罪的既未遂状态,同时对该罪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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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日益猖狂,电力设备遭受破坏的情况不断发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从我院受理的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情况看,2007年共受理4件7人,7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批准逮捕。2008年1—9月已受理该类案件7件14人,14名犯罪嫌疑人也均已被批;隹逮捕,比去年同期上升13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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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本质属性,抓住这一属性对该罪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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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8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四种情况可判死刑,即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解释》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